走向“立法與監督并重”,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職責的進一步體現與落實。期盼兩會期間,能通過專題討論、獻言獻策等途徑,讓代表委員對強化自身對政府工作的三階段監督權形成共識,并且在未來的履職過程中加以執行落實,這才不負民意輿論之重托,也才能確保人大政協的制度效力不僅停留于兩會期間。
兩會召開在即,輿論與民聲一如既往地對兩會代表委員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值,這反映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重要性正日益顯現,這已經獲得了包括代表自身在內的社會各界共識。以往我們所熟知的代表委員故事,往往是回復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調研,將收集的情況再反饋到政府相關機構,這一點在兩會期間特別突出,將人民的呼聲進行分析整理,對重大問題提出議案,促使盡快立法成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重要職責。
不過,我們也不要忽視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職責的另一面,就是監督政府工作。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有法不依的問題正在逐步解決。但從目前的情況看,監督比立法的難度更大,更需要進一步加強。人大代表的監督權包括評議工作權、審議工作報告權、質詢權、詢問權、視察權、建議權、執法檢查權等等,這是憲法賦予人大代表的神圣權力,也是政務公開上層建筑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情況正不斷改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監督權落實也在逐步到位。實際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政府的監督,具體量化到個人就是公務員;同時又可以細分為任前、任中、任后三個階段。比如,按照相關規定,各級人大代表對提請當地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任命的政府官員貫徹憲法、法律、法規的情況,貫徹落實市人代會的決議、決定、“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情況,承辦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批評、意見、建議等情況,都有權進行全方面測評,并到被測評人所在單位進行民意測評。在這個過程中,人大代表通過對公務員的全方位考核,理應充分發揮代表集體監督和民情民意兩方面力量,對過不了考核關的公務員就不予提請任命,才能充分顯示人大代表任前監督權的效力。
同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定期不定期對政府部門進行暗訪,以督查考核政府的是否真正“落地”,這屬于任中監督階段。現實問題是,往往“上面”制定出來的很好政策,一到“下面”某些部門就走樣,政策措施被“高懸”的結果就是政府公信力和政務運行能力受到質疑;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用日!鞍翟L”的形式深入了解有關部門真實的工作狀態,一方面促使政府公務員在政府部門工作時加強接受人大政協監督的民主意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使監督權的實踐經驗,更加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推動工作。而這種日常監督,就應該是隨時隨地的監督,這樣才能保證任中監督的長期性和全面性。
至于任后監督,就不能不提近年來頻頻出現的“官員辭職下海”,對這些有參與決策權的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辭職走人時,大家都提出應有嚴格的制度對他們進行任期內審計:而這些除了上級機關的審查外,恐怕也需要人大的監督。因為,很多任期內的問題往往具有潛伏性和隱蔽性,上級機關一時半會很難查清,而人大代表長期接觸民眾,民意對某個官員的“政績”評價往往帶有更廣泛的普遍性和真實性,人大代表對官員的任后監督也就具有了堅實的群眾基礎,更能全面客觀地進行審計。
走向“立法與監督并重”,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職責的進一步體現與落實。期盼兩會期間,能通過專題討論、獻言獻策等途徑,讓代表委員對強化自身對政府工作的三階段監督權形成共識,并且在未來的履職過程中加以執行落實,這才不負民意輿論之重托,也才能確保人大政協的制度效力不僅停留于兩會期間。 畢 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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