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3月3日電 (陳靜 劉淇)今天,上海奉賢區人民法院對“上海熊貓乳品”涉毒案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3名被告人陳德華、洪旗德、王岳超分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3到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到40萬元。
根據判決,原上海熊貓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務副總經理王岳超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原熊貓乳品公司總經理洪旗德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原熊貓乳品公司副總經理陳德華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熊貓乳品公司系被告人王岳超、陳德華等國內自然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10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響,熊貓乳品公司的銷售客戶福建晉江公司將1300余件熊貓牌特級和三級全脂甜煉乳退回熊貓乳品公司。3被告人為減少本公司經濟損失,在明知退回的熊貓牌全脂甜煉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標的情況下,仍共同決定將上述退回的熊貓牌全脂甜煉乳按比例添加回爐生產煉奶醬,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產。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發,熊貓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產的煉奶醬合計6520余罐,價值36萬余元,其中已銷售3280余罐,價值20余萬元。案發后,已銷售的涉案煉奶醬召回率約94%。
根據權威機構對福建晉江公司退回的熊貓牌全脂甜煉乳以及使用該甜煉乳回爐生產的煉奶醬進行抽樣檢測,所檢產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標,其中最高值為34.1mg/kg,而國家臨時管理限量值為2.5mg/kg。
法院認為,3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為減少公司的經濟損失,仍將三聚氰胺含量超標的甜煉乳摻入原料用于生產煉奶醬,且部分產品已銷售,其行為已經構成單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陳德華系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判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另外,法院認為,本案系發生在“三鹿奶粉”事件后,3名被告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應予從重處罰。法院在量刑時亦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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