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14時30分,原普陀區區長蔡志強涉嫌受賄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101法庭一審宣判。經審理,法院認為蔡志強受賄罪成立,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違法所得一切財產予以沒收。
盡管案發后蔡志強退賠了全部贓款、贓物,但法院審理后認為,其不具立功表現。遂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違法所得一切財產予以沒收。
據檢方指控,1999年至2009年10年間,蔡志強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數家公司謀取利益,并為此收受公司老總、負責人各類賄賂款共計284萬余元。在此前審理中,蔡志強對檢方所有指控都表示無異議。(胡彥珣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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