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志。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并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于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憲法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按照這一規定,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而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決定,這就能使國家的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能使我們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脫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背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別審議決定全國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針。全國人大對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系,而是法律監督關系、選舉指導關系和工作聯系關系。國務院對各級地方政府是領導關系。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的事情,地方必須遵照執行,同時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于統一領導,又有利于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5、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級機關的領導,行使憲法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一方面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就能夠把各民族緊密地團結在一起,保障國家的獨立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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