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都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國務院總理以及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是由全國人大決定任命的。同時全國人大有權罷免上述人員。國家主席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家事務作出決定后予以宣布或執行。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它監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它監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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