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修正案的方式取消刑法中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只規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3個檔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立法精神對各個檔次的具體數額作出解釋。”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8日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上述建議。
蔡寧代表說,我國刑法中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1997年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的。13年來,社會經濟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城鄉居民收入大幅增加,貪污受賄犯罪5000元的起刑點與現實生活狀況已明顯不符。
蔡寧代表指出,司法機關如果嚴格按照刑法條文規定辦,夠數即抓,勢必與現實生活相脫節;但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又顯得很不嚴肅,這樣就給司法造成很大的困惑。實踐中,有相當數量的萬元上下乃至數萬元的貪污受賄案件未按犯罪處理,國家法律在執行中人為變通,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為此,蔡寧代表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對貪污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作出司法解釋:個人貪污數額在2萬元至5萬元的,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個人貪污數額雖然尚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至2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個人貪污數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的,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記者 隋笑飛、鄒偉)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