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3月7日,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法制辦原副主任張穹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透露,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已收到相關意見和建議6.5萬多條。
剛從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上卸任的張穹告訴記者,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的內容符合《憲法》和《物權法》的基本精神,在征收的原則、適用范圍、征收程序、補償方式和標準、禁止野蠻搬遷等方面,都有具體的制度和措施,基本上可行,多數意見是贊成的。
張穹同時披露,從國務院法制辦征求的社會公眾意見來看,《征求意見稿》還有五個重大的難點問題、六大關系需要研究論證。
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征收房屋。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公共利益如果規定得太籠統,在實踐當中不便執行;如果規定的范圍太狹窄,又不適合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
二是征收程序問題。現在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公眾參與的程序,努力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但對危舊房改造的程序還要再作準確規定。因為危舊房改造,如果強調所有人都同意,就會出現因個別人不同意而導致危舊房改造不了,就可能影響多數人生活條件的改善。多數住在危舊房里的人迫切需要改變生活條件,但也不排除極個別人借機漫天要價。
“所以,我們現在的制度設計是強調絕大多數人贊成,對于個別人不贊成的,就規定了行政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的程序,對這個規定,大家有不同意見,也要進一步論證。既要改善危舊房居民的生活條件,也要防止侵犯個別人的物權利益,這個關系要處理好。”張穹說。
第三是關于補償的問題。補償的標準和方式是什么?如何保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立,保證評估結果公正,這些還需要作出規定。
第四是關于強制搬遷的問題。總的一條,對強制搬遷,還是要解決一些極個別人的不合理要求和一些極端的事件。但要對強制搬遷的條件和手段,進行嚴格的限制。
“被征收人以及與房屋征收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強制搬遷有意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如果行政復議作了裁定,法院也作了判決,你還是不執行,這個時候就要強制搬遷。強制搬遷一是要強調嚴格的條件,二是要強調嚴格的法定程序。”張穹說。
第五是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遷問題。對因非公共利益需要進行拆遷的,在程序和補償標準上,仍需進一步研究。對非公共利益的拆遷,如果政府全部退出,由雙方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之間協議解決,一旦開發商的補償標準差異太大,不同房地產之間、不同城市區位之間,會出現不同的情況,會使矛盾叢生。這個糾紛和機制如何解決,確實是個重大問題。
張穹解釋說,由于房屋征收涉及多個利益群體,法律關系非常復雜,因此制定這個條例,還要處理好六大關系:
一是征收權行使和公民合法財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對單位、個人財產權的依法取得。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征收權的行使,需要滿足四個法定條件,以防止濫用:第一,征收權行使主體必須是國家。第二,征收權的行使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征收權的行使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第四,征收權的行使必須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二是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間的關系。房屋征收行為不是純粹的行政行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間的關系,不應該簡單理解成強制與被強制的關系。房屋征收決定,是政府的一種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是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要以開聽證會、論證會的形式,廣泛征求被征收人的的意見。因危舊房改造而征收的,還必須聽取90%以上的被征收人的意見。房屋征收的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及其他手段實施搬遷。
第三是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之間的關系。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一。商業利益和公共利益,有時會相互轉換、相互交叉。
第四是房屋征收與公平補償之間的關系。征收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因此,公平補償,是房屋征收的應有之義和必經程序。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序、建筑面積等因素,由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并要求不得低于房屋生效之日起類似房地產市場的交易價格。
第五是程序民主與工作效率之間的關系。房屋征收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前,要進行公告,并聽取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因危舊房改造的,還需要征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征求意見稿》兼顧民主和效率,但更重要的是要強調民主,強調保護權利,效率服從保護被征收人的權利。
第六是立足國情和比較借鑒之間的關系。
“條例制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是各方利益平衡的過程,這六大關系要處理好,也比較難。各方利益都平衡下來,才能夠制定一個各方都歡迎的法規。”張穹預計,“條例將會很快頒布”。 本報記者 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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