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溫家寶總理的這句話引起強烈共鳴。
按說,無論從憲法的規定,還是從法治國家的角度,人民對政府的批評權、監督權都是一個常識問題。顯然,這里的關鍵詞是“創造條件”,讓人民對政府的批評監督變得容易起來;讓人民在批評監督政府時,不用擔驚受怕,沒有后顧之憂。
這么說并非空穴來風。不久前,湖北十堰市青年陳永剛因為上網發帖質疑縣領導搞形象工程,以涉嫌“誹謗”遭跨地拘捕。彭水詩案、西豐拘捕記者案以及靈寶王帥帖案——近幾年發生的這些案件,正是前述溫總理所言的反面注腳。人民行使批評權、監督權,卻落進“誹謗”之網,一些批評者甚至遭到跨省追捕,身陷牢獄。“誹謗”,日益成為一些官員壓制批評監督的一種手段,威脅侵蝕著人民批評監督政府的“條件”。
正因如此,全國人大代表周光權“針對政府官員的誹謗問題”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受到了廣泛關注。根據周代表的建議,司法解釋應明確哪些行為屬于對政府官員的誹謗、哪些行為不構成誹謗,成為全國司法系統執行的統一標準。
單獨將“誹謗官員”拿出來制定司法解釋,這一建議耐人尋味。一方面,誹謗的對象是自然人,官員顯然也是自然人。如果“誹謗官員”需要單獨解釋,那么誹謗農民、工人、企業家呢?另一方面,這一建議也折射出一個現實:這些年,公民因批評官員獲罪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官員甚至形成了“凡批評我者,皆誹謗也”的荒唐邏輯。
不可否認,確實有對官員“栽贓陷害”“無端抹黑”的行為,然而就迄今曝光的“誹謗官員”事件來看,絕大多數是公民的“誹謗”為假,官員的貪污瀆職、公權私用是真。
無怪乎,被拘捕的陳永剛感慨自己“說白了,就是傷害了權力”。這不禁讓人想起了一些官員“我就是政府”的豪言,一些地方創設的莫須有“誹謗政府罪”。在被批評曝光后,一些官員動用公檢法打壓報復舉報人,更是展現了這種“權力私人化”的驕橫。一些官員將批評監督稱為“誹謗”,用所謂的“個人私權”逃避對權力運行的監督,這不僅體現了在“權力私人化”思維下對自身角色的落后認知,更暴露了自身的內心孱弱:本來就可能有貪瀆行為,所以害怕曝光拼命打壓。
因此,在“誹謗官員”的問題上,比司法解釋更重要的,是端正官員對法治社會下自身角色的認知,是推動公權力的“去私人化”,是改變一些地方“一把手”一人獨大的權力運行模式,是暢通公民的正當批評監督渠道。
回到“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上來,所謂條件,有積極條件,有消極條件。如果說積極條件的創造需要探索、有一定難度的話,那么消極條件的保障則是當務之急。仍以湖北陳永剛被拘為例,盡管其本人已被釋放,然而,在本案暫停執行的原因、陳永剛到底侮辱了誰等問題上,仍未有官方明確回復。這一事件如何收場,相關責任人如何處置,將直接關系到人民未來批評監督的勇氣和信心。畢竟,“安全感”是人民批評監督政府的首要條件。 本報特約評論員范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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