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明顯地感受到,“彭宇案”發生后,由于真相的缺失和官方的失語,全社會已經出現了一系列的“后遺癥”:我們不敢再做活雷鋒,因為被幫助的人有可能是故意“碰瓷”敲詐勒索,也有可能會對你提起侵權的訴訟;即使要做活雷鋒,也要先找到身邊的路人作證,否則斷不敢貿然出手,甚至一個“苦不苦,想想紅軍長征兩萬五;扶不扶,想想彭宇四萬五”的順口溜在網上流傳甚廣。一起簡單的民事案件,引發了公眾對社會道德和信任危機的深深憂思,必然也會引起民意代表們的關注和熱議。
全國政協委員、共青團上海市委副書記陳凱和全國政協委員、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鐘曉渝都在修改各自的提案,呼吁盡快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無償施救者保護法或好心施救者保護法,在立法上向幫助者傾斜,把無償、自愿、合理、善良的施救行為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從社會爭議上升為議政考量,從司法層面進入到立法層面,這個提案可以說是“兩會”上的新氣象,也是“彭宇們”的好消息。
姑且先不說該提案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是否兼容,但在國外確實是有立法例可循的。比如美國法律體系中普遍認可“仁慈的撒瑪利亞”原則,幾乎每個州都根據這一原則制定了《無償施救者保護法》。所謂“仁慈的撒瑪利亞”,是基督教文化中一個著名成語和口頭語,意為好心人、見義勇為者!叭蚀鹊娜霈斃麃啞痹瓌t,就是指在緊急狀態下,做好事的人在無償救助他人時,救助者行為對被救助者造成的民事傷害具有免除法律責任的權利。其核心就是鼓勵或者保護人們在緊急時刻救助他人,而免除無償救助者施救時的后顧之憂。雖然《無償施救者保護法》重點是保護醫療人員、警方、消防人員在緊急事件中,救助受傷人員時不必因搶救中出現的問題而承擔民事責任,除非上述人員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錯誤或是有意延誤;而且在具體條款上都有詳細規定,例如強調“無償”和“善良的主觀愿望”,但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往往在基于事實的前提下,傾向于無償施救者,例如堅持“原告證據不足,被告即無民事責任”原則。
這一點,其實我們國家即使沒有出臺無償施救者保護法或好心施救者保護法,現行的法律規定也會在責任分擔上對無償施救者進行傾斜。問題的關鍵是,被告究竟是無償施救者還是加害者?也就是說,法官如何來發現“真相”。司法的過程不是像放電影一樣重現案件的事實,而是通過舉證、質證乃至法官自由心證的環節,像拼湊碎片一樣盡可能還原當時的場景。民事訴訟中通過證據調查所能獲取的全部證據,“就像一個花瓶被打破后的有限碎片,正如你無法找到所有的碎片,從而重新拼起一個完整的花瓶一樣,憑借這些事實的碎片重構的案件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或多或少的差別總是不可避免的!边@就意味著,對于已經發生的事實,司法只能最大限度地去還原,但無法原原本本地去再現。
就好像真相至今撲朔迷離的“彭宇案”,這究竟是一出現代版的“東郭先生與狼”,還是一幕“賊喊捉賊”的偽見義勇為鬧劇,恐怕除了當事人本人,誰也無從知曉。法官所能做和應該做的,其實就是對原告和被告供詞的真實性進行耐心比較和仔細對照,對雙方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作出獨立的判斷,并公布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能通過現代司法鑒定技術和各種證明手段全面還原案件的事實,固然是皆大歡喜;但在各種證據要素比如證人、視聽資料等都欠缺的情況下,法官也應該對原被告的證言進行“權衡”,確定哪一方更可信一些,從而作出對該方更有利的判決。這個過程說起來好像不難,但做起來卻很難;因為這種判決方式,要求司法機構具有極高的權威和公信力,法官必須處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否則,誰會認可法官自由心證的過程?誰能保證法官不會濫用心證,擅斷案情呢?如此說來,“彭宇案”的癥結其實并不在立法的不完善上。如何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去信賴司法、仰仗司法、服膺司法,讓司法真正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才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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