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3月10日電(劉忠俊)10日,四川省工商局、省消委會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會上通報了2010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紀念活動的有關情況,并向社會公布了2009年四川省侵害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2009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強化食品安全和商品質量監管。堅持把《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培訓、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作為市場監管的重中之中,制定《關于食品流通許可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強化各項配套保障措施,全力推進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順利實施,全年核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26170件。以食品添加劑、水發食品、奶制品、節日性食品為重點,大力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檢查食品經營主體732104戶次,取締無照經營3801戶,查處食品案件3364件。切實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強化經營者自律和行業協會、行業領頭的作用,突出重點品種、重點場所、重點區域監管,加大商品質量監測力度,共監測14729個批次,發布質量監測信息1247條,查處不合格商品案件2123件,下柜不合格商品貨值531萬余元。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統計,2009年四川省各級12315機構共受理消費者咨詢111354件、申訴16497件、舉報2287件,處理率分別為98.4%和90.5%,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782.32萬元。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5182件,案值3024.23萬元。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2436件,案值1678.19萬元。
據悉,2010年四川省將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消費與服務”年主題的內涵和重要意義,提高社會各界對消費與服務關系的認識,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年主題活動。(完)
附十大案例:
案例一
格式合同設陷阱 萬元定金險“遇難”
2008年8月,消費者王某向省消委會投訴稱:她于7月20日與成都市某開發商簽訂了一份由開發商準備好的《商品房認購協議》,并交了認購定金1萬元。在協議書約定的時間內,王某來到售樓處,在查看了購房合同之后對許多格式條款提出了質疑,但開發商拒絕修改相關條款,導致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消費者多次要求開發商退回定金,但開發商認為王某違反了認購協議書第四條約定:“在本協議約定的認購期限內,乙方未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則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將此套商品房另做處理,定金不予退還”。接到投訴后,省消委會認真了解情況并仔細研究了消費者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協議書,發現該協議書中的許多格式約定對消費者不利,比如其中第五條還約定:在簽署本協議時,乙方已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知悉。但消費者卻堅持稱自己當初根本就沒有看到過《商品房買賣合同》。從受理投拆至2009年3 月,省消委會依據《消法》第九條、第十條以及四川省《消條》第三十四條等相關法規,多次對此案進行調解,但開發商堅持按照協議書約定處理辦法,定金不退還,導致此案調解失敗,最終依法支持消費者訴訟。此案經新都法院、成都中院兩次審理認為:(一)《認購書》合法有效,王某依約向開發商交付的定金系立約定金;(二)交納立約定金是約束雙方在期限內履行簽約義務而不是買賣商品房的定金;(三)王某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了到開發商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原因,系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的提供及內容在簽訂《認購書》時讓簽約者知悉上存在分歧,而開發商未能提供其已經讓購房者知悉《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具體內容的證據,因此,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均不存在違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成都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開發商退還王某定金10000元,撤銷雙方所簽的《認購書》。
點評:本案是典型的購房定金消費糾紛。購房定金糾紛一直是房地產消費糾紛中的熱點,也是消費者維權的難點。一些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時往往不直接與消費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以簽訂認購協議的形式讓消費者先交納一定的認購定金。本案中由于開發商拒絕修改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而導致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以此為由不退還定金。針對這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四川省消委會依法支持消費者起訴,在維護了本案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為消費者在解決購房定金方面的問題提供一個維權典型案例。本案法院判決表明,認購協議中的定金僅是立約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定金,消費者在交納了立約定金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了簽約義務,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開發商應退還立約定金。本案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應查看認購協議中提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未見到認購協議中約定的開發商應提供的法律文書,或者對開發商所提供合同的相關條款達不成一致時,不應簽訂認購協議;在交納認購定金后,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簽約義務,并應保留好相關證據。
案例二
銀行多收手續費 消委維權賠雙倍
2009年11月,消費者黃某到射洪縣消委會投訴稱:他于2006年8月到某銀行射洪支行開戶辦卡,該銀行業務員為其介紹業務時均稱在異地atm機上取款不收手續費,在兩年多里,該銀行對該卡確實未收手續費,但從2009年6月至今,在他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取了23筆手續費,而這23筆取款均在atm機上進行,每筆收取手續費5元,共115元。黃某認為該銀行的行為違反了當初約定,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多次找到該銀行協商解決此事,未果。縣消委會接到投訴后,迅速與該銀行聯系,經過對消費者黃某和該銀行雙方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查,消費者黃某反映的情況屬實,該銀行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調解,該銀行雙倍返還多收費用230元,補償交通費10元。
點評:本案是典型的銀行業收費消費糾紛。四川省《消條》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本案中,消費者與銀行明確約定異地取款不收取手續費,但銀行卻在沒有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擅自增收手續費,違反了當初的約定,銀行應當退賠相關費用。本案提醒:銀行卡收費是較易引發消費糾紛的環節,銀行在出臺有關服務的收費標準時,應及時告知消費者。比如,信用卡在沒有激活的情況下是否收取年費的問題,由于各個銀行執行的標準不一致,銀行應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在辦理各類銀行卡時,對相關費用應咨詢清楚,并要求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以便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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