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吳邦國委員長在常委會工作報告中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將會使用詢問、質詢等監督方式”。據悉,這是監督法生效后,常委會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吳邦國表示,人大將選擇代表關心的問題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題匯報,并讓主要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答復問題。(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3版)
“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雖然在人大常委會報告中“首次提出”,但是作為人大一項重要監督權力的“質詢權”,從法律法治角度看,卻并非新生事物。
事實上,早在我國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憲法中,已有這方面的規定。而現行憲法同樣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此外,目前我國的《代表法》《人大組織法》《監督法》,對于人大質詢權,也都有更為明確的專門規定。
“質詢”,顧名思義,是一種更具剛性力度和約束力的質問、詰問。對此,我們從許多由“質”組成的詞組中,不難得到直觀的感受,如“質疑”“質辯”“對質”。
而從法律角度看,“質詢”的這種剛性和嚴厲性體現在,一方面,被質詢者不得回避必須作出回應答復,這正如憲法要求的“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另一方面,對于被質詢者的答復,質詢者有權再評價,若不滿意,被質詢者需要再作答復。依據《監督法》“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但同時令人遺憾的是,“質詢權”雖是人大早就擁有的既定權力,但在現實實踐中,卻是一項不經常被運用的權力。
這種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首次提出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具有重大的制度意義。對于政府來說,這將大大增強履責壓力、促進更好地依法行政;而對于人大本身來說,質詢權的充分落實啟用、常態化,也起到了激活人大權力、釋放監督能量的作用,有利于從制度源頭維護和保障人大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行使國家權力。
溫總理說,“要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和監督政府”。其實,人大“質詢權”正是這樣一種“條件”,而且是十分現成的條件。當然,人大要代表人民利用好、用足這樣的條件,更有效地“批評和監督政府”,現行的質詢制度仍待進一步健全完善。比如,“質詢”制度的相關法律細節——程序、方式、效力等方面亟待進一步規范、明確和可操作化。以質詢的法律效力為例,當代表委員不能接受、通過被質詢者的反復答復之后,應該怎么辦。 若夷 (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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