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將會使用詢問、質詢等監督方式,這兩種監督方式此前并不常見。3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受常委會委托,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常委會工作報告。這是監督法生效后,常委會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3月10日《新京報》)。
筆者以為,人大質詢這一監督方式的提出,堪稱此次“兩會”一大亮點。或許對于很多民眾而言,質詢還是一個稍顯陌生的概念;但是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由人大依法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提出質問并要求答復,理應成為法治化監督的常態。
眾所周知,我國“一府兩院”均由人大產生并向人大負責,政府的各項權力都來源于人大,由人大對政府進行監督乃是我國憲政體制的必然邏輯。“現代立法機關一個更重要的潛在角色是對行政機構保持一種嚴厲的批評”,作為一項專屬于人大的監督權,質詢暗含有對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糾察和責問,較之一般監督更具有針對性和剛性,故而向來被認為是人大監督權中的一項“核心權力”。
雖然我國憲法從母法的地位確立了人大代表的質詢權,但在實踐中,這一重要的監督權卻長期處于“閑置”狀態。在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170多名北京團代表曾就“上海寶鋼工程建設問題”向冶金部提出質詢,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個“共和國質詢第一案”卻成為孤例。近年來,隨著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推進,各級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力度逐步加強,有的地方人大代表開始重啟質詢程序,出現了一些極富“轟動”效應的質詢個案。
其實,無論是從國家憲政體制的邏輯出發,還是從實踐中加強監督的需要出發,重啟人大質詢權都不應當成為“個案”。在某種意義上說,實現由人大質詢政府的常態化,促使代表行使質詢權,不僅有助于加強人大的監督職能,而且有助于破解行政監督的種種現實困境。近年來,面對一些公權違法行為,民眾越來越傾向于尋求輿論監督或其它極端方式,再通過上層行政壓力來化解。從法治角度看,這種忽略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更多地選擇上述非法內途徑,并非常態社會的福音。在監督的有效性上,由處于權力源頭的人大啟動帶有強烈問責性的質詢程序,政府部門就沒有了裝聾作啞或者打馬虎眼自查的可能。質詢可以增加被質詢對象的壓力,使其對曾經忽視的問題產生強烈的責任感,進而在更寬泛的意義上推動政府部門恪盡職守、依法行政。
不僅如此,重啟人大質詢權還是一種行憲的體現。近年來,憲法條款被閑置的現象屢被提及,并被視作背離法治的一種傾向。而質詢權的重啟,不僅意味著人大一項被閑置的權力被喚醒,也預示著憲法又一則“休眠”條款在復蘇。在此背景下,我們有理由期待更多的人大憲法性權力被激活。例如,與質詢權同樣“剛性”的另一種監督形式———我國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特定問題調查”制度,常年來也一直處于“休眠”狀態,在去年的“躲貓貓”事件中,輿論就普遍呼吁激活人大的調查權。如果這一權力也能重啟,對于實現常態化的人大監督而言同樣善莫大焉。
當然,無論是質詢權還是調查權,人大監督的有效行使,都離不開進一步的法律規范。雖然我國憲法都對這兩種權力作了明確,其他法律如2006年的監督法也對質詢程序等作了專門規定,但從總體上看,這些監督權的具體落實還缺乏可操作的細節性規定,以往這兩種權力之所以很少得到運用,很大程度上也與立法的不周延有關。因此,監督行為本身同樣需要嚴密的制度預設,對質詢和調查的范圍、內容、程序、方式、處置等,都有待立法進一步完善,如此才能最終讓憲法的權力落地生根。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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