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的需求,規范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深圳昨日通過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發布了新的《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辦法規定,聘任制公務員在聘期內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者,用人機關應當與其解除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務員公開招聘考試實行分類考試
新的《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發布,意味著原有的、2008年方才實施的舊辦法將廢止。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去掉了“職位分類和管理”這一章,聘任制公務員將不再被分為專業類職位和輔助類職位兩類,而是通指:行政機關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行政編制(含政法專項編制和行政執法專項編制)限額內根據本試行辦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根據《辦法》規定,聘任制公務員按照本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分類管理。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系列和職務序列。聘任制公務員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公開招聘考試實行分類考試,考試內容根據聘任制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對于專業通用性較低、采取公開招聘方式難以聘任到合適人選的主任級以上專業技術類職位及其他性質特殊的職位,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選聘方式招聘。
連聘10年可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辦法》規定,經考試選拔的聘任制公務員,用人機關將與聘任制公務員簽訂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和普通勞動合同一樣,分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任合同三類。原則上,用人機關應與聘任制公務員訂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為3年,續聘的聘期一般為5年,聘期不得超過編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齡。
對于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為聘任制公務員或委任制公務員轉為聘任制公務員的,或者是聘任制公務員近5年內沒有相關違規情形,且連續聘滿10年的聘任制公務員,用人機關應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外,《辦法》規定,聘任制公務員如出現: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任條件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聘期內年度考核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的;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因責任事故、違反紀律、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被給予開除處分等8類情形的,用人機關應當解除聘任合同。 (記者/葉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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