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3月11日電 在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吳邦國委員長有關“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的表述,引起各方高度關注。被媒體描述為“束之高閣”的人大“質詢權”將被高調“激活”,輿論普遍認為,此舉將釋放人大的監督能量,使其“圖章”更“硬”。
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5日在做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要創造條件使人民監督、批評政府,引起海內外廣泛討論。有分析認為,兩位中國高層領導人的表態互為呼應,相輔相成,顯示今年中國民主政治改革將邁出切實步伐。
吳邦國9日在常委會工作報告中表示,今年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將選擇代表普遍關心的問題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題匯報,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要請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答復問題。
“詢問和質詢是人大對‘一府兩院’實施監督的法定形式!眳前顕鴱娬{。媒體報道指出,這是2006年8月監督法出臺后,常委會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
質詢和詢問,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一個重要方式。中國《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2006年8月27日通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對“質詢權”行使的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質詢權”的“激活”引起正在參加全國“兩會”的代表委員們的熱議,據新華社報道,有代表指出,資料顯示,60多年來,全國人大似乎只有在上世紀80年代,由湖南代表團提出過一份質詢案。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表示,積極行使質詢權、提出質詢案,不僅意味著代表權力的完全使用,可以提高履職水平和能力,也能進一步促進公民意識,是個不小的進步。
中國媒體對于“質詢權”給予了高度關注!堕L江日報》指出,質詢權明確提出久矣,現在國家層面已作出使用承諾,我們希望這一承諾得到兌現,今年能夠出現嚴格意義上的人大質詢案,并以此為始,讓壓力政治從理念共識變成政治常態。
《中國青年報》評論表示,我們期待,在未來的政治生活中,人大能夠理直氣壯地對政府官員提出質詢,財政預算報告的審議不再“冷場”,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錢都有所交待,關乎民生利益的每一項政策的出臺,都經得起質疑和推敲。
還有評論認為,“質詢權”的激活,對于政府來說,將大大增強履責壓力、促進更好地依法行政;而對于人大本身來說,質詢權的充分落實啟用、常態化,也起到了激活人大權力、釋放監督能量的作用,有利于從制度源頭維護和保障人大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行使國家權力。
法律鏈接: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監督法》中有關“詢問和質詢”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六條 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復。
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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