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1日電 “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內容涉及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標準就會更加嚴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今日在與網友在線交流時作出上述表述。
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張軍表示,制定這個司法解釋本身就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愛、保護。
張軍說,“因為我們知道,利用互聯網、手機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信息,受害面最大的就是可以很容易在網上接觸這些信息的青少年,對他們的腐蝕、侵害是最嚴重的。”
張軍表示,因此,這一類案件多發很快就引起了中央政法機關的高度關注,引起了社會上廣大人民群眾的極大憤慨,所以“兩高”共同研究,廣泛征求意見,聽取有關專業部門的意見,研究制定了這樣一個針對性非常強的司法解釋。這個解釋本身制定的初衷更多的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
張軍指出,在解釋的具體規定當中,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如果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內容涉及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它的定罪量刑的標準就會更加嚴格。
“比如,如果傳播含有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10個以上就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而傳播不含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視頻文件,要達到20個才構成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就有了明顯的區別。”張軍說。
張軍稱,在定罪量刑標準里面還有一個兜底條款,就是具備了其他嚴重情節的也要依法從嚴懲處。“這個其他嚴重情節,在司法實踐當中,我們把握上,就包括了如果未成年人涉獵的多,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也屬于定罪量刑要考慮從嚴、從重的特殊情節,以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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