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我們成果轉化率低,另一方面我們一些政策仍嚴重制約著科技成果轉化。”中南大學校長、中國工程院院士黃伯云委員說這句話時顯得感觸頗深。
來北京參加全國“兩會”之前,與中南大學產學研合作的兩個企業為辦審批手續已經“糾結”了幾個月,卡就卡在職務成果轉化上。經過調查,黃伯云把這個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寫進了今年的提案——《關于規范無形資產處置、推進戰略新型產業發展》是他帶來的5個提案中最為詳盡的一個。
就在幾天前,全國政協副主席、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中科院院士王志珍在政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發言時披露的數字令人揪心:目前,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大約在25%左右,真正實現產業化的不足5%。她呼吁,盡快制定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分擔、收益分配和資金扶持等事項,做出明確規定。
“職務技術成果轉化中最大的問題常常是利益的劃分,尤其是那些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成果,要調動研發人員的積極性,怎么處理好單位和個人的利益是成果轉化的關鍵!彼拇ù髮W校長、四川省科技廳副廳長陳放委員也認為,“科技成果能否成功轉化,關鍵在于科技人員。只有他們發揮能動性才能克服產業化過程中種種不可預見的問題——其中要付出的努力絕不比成果的開發少,甚至是開發過程的十倍百倍。同時,科技人員持有高比例股份也是投資人所樂見甚至要求的,投資人會覺得這樣他們在一個共同的利益鏈條上!
事實上,有關部門對于成果轉化中“利益處分”已經從利于轉化的角度作出了明確規定。早在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將技術成果投資所獲股權應以不低于20%的比例獎勵給技術完成人,且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獎勵比例可高于50%”。
“但這些規定到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就成了一紙空文!秉S伯云指出,目前國有資產管理中將技術類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采用統一標準對待,成了成果轉化的“絆腳石”,“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沒有錯,但無形資產跟有形資產應該區別對待,避免僵化處置!
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到底有什么區別?黃伯云更強調技術對于人的依附性!凹夹g跟別的東西不一樣,尤其是高端技術,對科技人員有很大的依附性,就算是專利,離開開發人員,其價值就會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價值。這就是為什么很多東西我們引進回來,還是做不好的原因。”
陳放則注重無形資產價值的不確定性!拔覀兏苏労献,其實也是一種博弈。技術的價值更多在于需求方對技術的認識——是戰略性的還是一般應用性的——他會基于此出價,而這個出價就會決定技術最終的價值。所以,事前評估和備案對于技術類無形資產而言意義不大。”
正是這些區別沒有得到應有重視,目前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在對外投資和發展中遇到制度性梗阻,國有資產管理審批程序顯得過于繁雜!耙詫ν馔顿Y設立公司為例,公司設立前,要完成兩次投資行為審批、國有資產使用審批、國有資產評估備案等程序,動輒就是幾個月。”黃伯云說得有些痛心疾首,“我們做的是高新技術企業啊,投資人拿著錢看你折騰那么久沒動靜,他能接受嗎?!”
“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價值有很強的時效性,如不及時轉化,一旦為新的成果取代,其價值就會迅速降低或完全失去!标惙耪J為,不同類型資產采用統一標準處置是不切實際的,“我們如果因此而擔心國有資產流失,就把成果鎖在抽屜里。這不是很可笑的事嗎?”
“其實我們遇到的問題國外早就遇到過。”黃伯云舉了美國《貝杜法案》的例子。
1980年《貝杜法案》頒布前,美國聯邦政府資助大學研究所獲的知識產權屬國家所有,知識產權許可應用的不到4%!敦惗欧ò浮奉C布后,聯邦政府將資助大學研究所獲的知識產權所有權轉移給大學,授權大學負責技術轉移工作,政府不享有直接回報,而是從技術轉移的經濟行為中獲得不斷增加的稅收收入。此舉極大地促進了美國大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形成了美國“硅谷”“128公路”等一批以高校智力資源為依托的高技術產業新城,同時催生了斯坦福大學、麻省理工學院等一批世界一流大學。
“我們可以按圖索驥嘛!”黃伯云說,“人家已經摸索出來的東西,咱們為什么還要在這里痛苦呢?”(談琳 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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