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2日電 “派駐人員的緊張,編制機構的限制,在一些看守所只能進行巡回式檢察,駐所檢察是我們今后加強法律監督的一個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今日在談及治理牢頭獄霸問題時作出上述表述。
孫謙介紹說,訴訟監督主要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也包括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改造機構的活動是否合乎法律進行法律監督。
孫謙表示,這幾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對看守所的活動,特別是羈押活動進行了專項的檢查,也是針對這一兩年以來出現的類似大家都知道的云南“躲貓貓”事件,以及最近發生的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事件。
孫謙稱,這類事件的發生,是對法治的損害。“大家也注意到云南“躲貓貓”事件很快就進入了司法程序,參加傷害李喬明的幾個在押人員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最高的判了無期徒刑,負有一定的監管責任,有瀆職行為的兩位看守所的警察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我們檢察機關的態度就是對于這些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利,造成在押人員傷害,甚至死亡的,一定要依法予以追究。因為對監獄、看守所進行監督,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 ”孫謙說。
孫謙表示,通過這些監督來保證在押人員的人身權利。“因為不管是多么嚴重的犯罪,他都有他的權利,對他的合法權利要予以保護。這是制度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這些監督來保證在押人員的人身權利。因為不管是多么嚴重的犯罪,他都有他的權利,對他的權利要予以保護。這是制度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談及駐所檢察時,孫謙說,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這方面的監督也是通過對監獄、看守所派出一些檢察機構或者檢察人員進行監督,發現違法情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注意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這方面工作應當講還存在一些需要加強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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