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2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三場代表與網民在線交流今日晚間舉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在回答中新網網友提問時闡述了檢察機關對于行政權的監督和制約作用。
孫謙說,檢察機關作為監督機構,對于行政權有一定的監督和制約作用。首先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和起訴。
對此,孫謙介紹說,職務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有很大的區別,就是這類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這類犯罪的發生與這個國家工作人員擁有的權力有著必然內在的聯系,
孫謙舉例說,一個官員犯罪了,但是他沒有利用權力,就是普通的犯罪,比如傷害,這個不歸檢察機關管,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等等這些利用權力的犯罪都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和起訴,也就是說檢察機關通過立案偵查這些構成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偵查這些犯罪案件來保障國家行政權正確行使。
孫謙還表示,任何一個監督機制的作用都有一定的范圍,都不是萬能的,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各個層次,甚至有道德的,有紀律的,還有法律的,法律是最底線的,也就是說他的行為沒有觸犯刑事法律的時候,可以通過黨政紀處分或道德準則來譴責,超越這個底線,達到犯罪程度了,檢察機關就代表國家對他進行刑事追訴,一方面停止他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對他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通過這樣的行為,保證國家行政權的正確行使。
此外,檢察機關對于行政權的監督還體現在:
——對行政機構和行政權范圍的,比如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還有一些行政執法機構的活動,也有監督和制約。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制約體現在對行政訴訟活動有權進行監督,對錯誤的行政案件判決有權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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