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無論何種情形,鐵路運輸企業都要承擔不低于全部損失50%或40%賠償責任
-車外第三人投擲石塊擊打列車造成車內旅客人身損害,鐵路運輸企業先予賠償,然后向第三人追償
-無人看守道口發生交通事故,道口管理單位有過錯的,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后有權向道口管理單位追償
鐵路建設高速發展,鐵路通車里程不斷增加,同時,城市范圍不斷擴大,鐵路運營的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使得各地法院在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遇到一些新的疑難問題。今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此進行了規定。
據了解,在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問題上,《解釋》重申了此類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的原則。
突出保護未成年人原則
針對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有關負責人介紹,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原則是: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結合實踐中鐵路運輸人身傷亡事故處理的實際情況,以及以往的審判實踐經驗,《解釋》按照依法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具體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適當減輕賠償責任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同情形。這些規定的基本內涵是,除了在損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之外,即使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也只有在受害人不聽從值守人員勸阻或者無視禁行警示信號、標志硬行通過鐵路平交道口、人行過道,或者沿鐵路線路縱向行走,或者在鐵路線路上坐臥而造成人身損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
為了突出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解釋》規定,事故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時,無論何種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都應當不低于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
第三人侵權賠償有說法
據介紹,根據《解釋》的規定,在鐵路旅客運送期間發生旅客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選擇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權利。
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是合同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是侵權賠償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處理。
此外,鐵路旅客運送期間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旅客人身損害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有過錯的,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車外第三人投擲石塊等擊打列車造成車內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先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明確鐵路道口事故責任
在導致人身傷亡的事故原因中,常見的因素中還有一個就是鐵路道口的管理方面的問題。
在有人看守道口發生事故,責任通常較為清楚。《解釋》著重規范了無人看守道口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糾紛處理。
在無人看守道口上,原本只是設置標志和護樁等安全設施,而沒有任何人進行看護。隨著社會發展,一些無人看守道口的行人、車輛通行量越來越大,發生的事故也增多了。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為了減少和防止事故發生,就安排人員進行看護。《解釋》從實際出發,規定這時應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道口管理單位有過錯的,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道口管理單位追償。
規定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充分地保護和救濟受害人,明確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權,則可以促使道口管理單位更加切實地履行職責。記者 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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