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齊奇針對近年來不斷蔓延擴大的案件執行難問題,建議盡快啟動民事強制執行法的調研、起草程序,爭取使這部法律盡早提請審議出臺。筆者長期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對案件執行難問題深有感觸。齊奇代表的建議可謂切中了當前法院工作中的一個大頑癥,應引起足夠重視。
從媒體報道中可知,近來年案件“執行難”屢見不鮮,極大地損害了法律判決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如一些本已審結的案件,三五年都未能執行,有的甚至在判決十年之后仍沒能執行。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執行難”問題,采取了多項措施。2009年各級法院共清理出2007年以前積累的執行案件347.9萬件,共執結各類積案340.7萬件,標的額約3430億元。一大批積壓多年、當事人長期上訪申訴的執行案件得以解決,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一個令人心憂的事實是,從全國來看案件的平均執行率仍不足60%。
一些特定的案件,審判結果能否順利執行,往往牽涉到企業和個人的重大利害。案件執行難帶來的危害,最直接的是使勝訴方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違法者不能得到相應的懲處。據報道,執行難案件80%屬于涉及民生的合同類糾紛和侵權類案件,如企業商業合同糾紛,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等等,而且傷害的主要是弱勢群體的利益。可見,解決案件執行難問題,不僅是維護法律尊嚴的需要,更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
當前,相關法規的不健全是導致執行難的重要原因。一些專家指出,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民事案件訴訟執行期限上的保護性立法。案件的自動履行率之所以低,除了債務人法律觀念、誠信意識淡薄等因素外,還有兩個突出的原因必須引起高度關注:一是執行查控手段落后,債務人逃避執行屢屢得逞;二是執行懲戒機制不完善,不能觸到債務人的痛處。另外,從一些案例可以看出,“執行難”案件又出現了新“難點”,來自方方面面的干預是造成一些案件執行難的又一重要原因。
解決案件執行難,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堵塞漏洞,同時還需執法部門切實承擔起責任,嚴格執法,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去處理執行難問題。解決執行難頑癥,還須全社會都來關注,事實表明靠法院單打獨斗往往不夠,必須有效整合社會管理資源。正如人大代表池強所言,法院要建立與公安、房管、銀行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對惡意隱匿財產、長期逃避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權威。(許民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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