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8月份以來,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大規模組織各層次領導干部公款出國旅游。兩年多一共組織了9批51人公款出國旅游,其中有32人是違反規定、未經因公審批程序,辦理了因私護照、巧立名目公款出國旅游的。(央視《焦點訪談》3月21日)
中央多次明令制止黨政機關公款出國旅游,它何以在一些地方不時發生?媒體每次曝光地方官員揮金如土公款出國游時,都會說這些官員巧立名目、不擇手段。可在我看來,其關鍵還在于這些官員總能找到他們需要的“手段”。
一種“手段”是所謂“集體決定”。據報道,從2007年~2009年上半年,吉林省煤炭工業局由局領導在局黨組會上作出決定,在局內組織各層次領導干部公款出國,并指定幾個領導分別帶隊。既然是集體決定,其行事自然就多了幾分理直氣壯,責任共同承擔,利益也能實現均沾。而且,如此大規模“普惠”式公款出國游,也能最大限度地彌合內部不同意見。
再一種“手段”是路徑變通。既然領導干部出國必須履行因公出國審批程序,很多官員就以私人護照出國。在中國這樣一個熟人社會,總能從公安部門找到熟人,辦下私人護照并不是什么難事。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出國游的官員中,很多人持因私護照公款出國,連局長趙全州也使用虛假身份,持因私護照出國,這就輕松繞過了組織部門的審批。
還有一種“手段”是部門規定。2009年年初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帶隊人均花費8萬余元公款出國考察引起坊間議論紛紛,面對質疑,廣州海事法院回應稱:考察總費用“嚴格按照我院2008年度出訪專項經費預算執行”,“沒有超過預算”。可見,在行政預算不透明不公開的情形下,官員往往能為自己的行為找到合適理由。
單位集體決定在先,輔以具體操作時的路徑變通,又有地方性規定做支撐,公款出國旅游在某些政府部門其實已變得很簡單,甚至都不存在“不擇手段”的事情。官員們堂而皇之地出國考察、調研、學習、交流,也就越發肆無忌憚了。至于說監督,至少在目前仍會遭遇或明或暗的抵制。令行不止的根源還在于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督,僅依靠官員自查,終歸很難形成嚴密有效的監管。
這些年來,公款出國、公車使用、公務接待等“三公”支出屢遭詬病,“不擇手段”、“巧立名目”的事情次第發生,根源在于那些違法亂紀的官員擁有太多裁量權卻缺乏有效的公眾監督,如果不是紀檢部門披露、網友揭露,大量的違規“三公”消費甚至都不可能見光。可以說,官員們游刃有余地“不擇手段”背后,是難以言說的治理困境。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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