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四種行政訴訟案“一把手”必須出庭應訴,且出庭應訴情況將納入考核,這是重慶市法制辦公室近日公布的《重慶市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的。
記者看到,征求意見稿共有三十條,規定四種情形下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重大、復雜訴訟案件;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旁聽的案件;上級交辦、督辦的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法定代表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可委托行政機關其他負責人出庭應訴。
“民告官”案中“告官不見官”是普遍現象,“一把手”不出庭將很多本來可以調解的案件通過訴訟的形式激化了矛盾,重慶市法制辦的征求意見稿中強調了庭外協商制度,即行政應訴承辦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與原告積極協商、溝通,力爭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前,達成和解協議,有效解決行政爭議。
而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的情況如何,征求意見稿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將把行政機關應訴情況以及“一把手”出庭應訴情況都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圍。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情況定期予以通報。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行政機關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前,發現被訴行政行為確有違法或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行政應訴機關作出變更、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關當事人。
為了不使“一把手”出庭應訴流于形式,該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重大復雜的行政應訴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確認違法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或裁定,行政機關應當向有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報告備案。
同時,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的行政行為,有關責任人員也將被追究行政責任。
此外,有四種過錯行為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應訴承辦機構及其人員的行政責任: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的;提供的證據不符合《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應訴的;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行政機關利益的。記者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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