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假釋的適用,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應廢除“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的規定,可相應給予更為嚴格的假釋條件限制。針對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黃永維表示:“我們贊成該意見的積極意義,但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修訂不能突破刑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送審稿)繼續保留了此禁止假釋的規定。但是,最高法將盡快就取消禁止假釋規定的問題形成相應司法建議,并提請立法機關研究。”黃永維說。
據了解,送審稿在提高重刑犯實際最低執行期限后,對于假釋的期限條件仍然規定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10年以上。”這將客觀上促進假釋的擴大適用。
同時,更加明確了“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判斷。將原判刑罰情況作為應當考慮的因素,使得考查的內容更加全面,增強了可操作性。
送審稿還規定了“自首漏罪或者曾如實供述漏罪犯罪事實的”,在撤銷假釋后,可以再假釋。“這也將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假釋作用的充分發揮,擴大假釋的適用。”黃永維說。記者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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