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污染問題,遠不是“發展提速,行標滯后”問題,而是標準沒有以人為本的問題——即使在發展之初,排放標準也不該定得那么寬松。
河南濟源市去年曾發生千余名兒童“血鉛超標”事件,但當地在處理事件過程中卻遇到了困惑:環保部門調閱近5年監測數據并實地測查發現,濟源三大鉛冶煉企業均實現達標排放。既已達標,群眾為何中毒?新華社在日前的報道中如此問到。
回答這個疑問,我看不是什么難事。衡量標準太寬松,自然就能得出表里不一的結論。譬如,某地在檢測水源質量時,上一級環保部門的結論是“不合格”,但下一級環保部門卻說“合格”,后來才知,原來下一級環保部門衡量水質的方法不同,比上一級里要寬松些。更通俗一些說,這種情況與“削足適履”也有些相似:鞋子本身是小了點兒,不合腳,但用刀把腳后跟給生生地切掉一塊,就合腳了。
這么一打比方,就不難發現,不是濟源市的相關企業排污少,而是政府在排污指標中“削”掉了苛刻的數據,讓企業有足夠的排污空間以適應其生產所需。這種現象用一個術語表示,就叫“合法污染”。從目前情況來看,“企業排污達標群眾為何中毒”,已不是個問題,真正迫切的問題是:合法污染情況下,誰該為污染受害者擔責?
近年來的環境事件中,鉛中毒的案例很常見。僅2009年以來,就有陜西鳳翔、湖南嘉禾、湖南武岡、云南昆明、福建上杭等地發現了兒童鉛中毒的重大事件。在這些事件中,不少企業也屬于合法污染情形。既然排污沒有違法,那么如果出現污染事件,企業自然就不必承擔法律后果。
究竟誰該為此類污染事件埋單呢?這的確是個問題。本月中旬,媒體曝光了湖南嘉禾縣公安機關阻止鉛中毒受害兒童去外地體檢并拘留家長的行為。事實上嘉禾縣兒童鉛中毒已被定性為非法污染所致——連非法污染受害者的維權都這么難,合法污染的維權就更難了。陜西鳳翔鉛中毒發生后,有人曾針對合法污染問題提議,應建立一個由政府賠償、商業保險、社會保障和公共基金共同構成的補償形式。這個建議在落實賠償問題時有可取之處,但它顯然只是個妥協政策,治標不治本。依我看,要治本,就得“追究”制度的責任才行。
制度責任如何“追究”?說起來倒也簡單,就是制定標準時要首先保障人體生命健康,而不能老讓標準遷就于企業。當然,我們知道做起來沒那么容易。眼下,經濟發展壓倒一切的思維模式在許多地方官員觀念中仍揮之不去。企業也常向政府施壓,如報道所示,一些企業聲稱我們是發展中國家,血鉛標準直接與發達國家對接會給行業生產帶來困難。言外之意很簡單:為了企業更好的發展,排污標準不能與國際接軌,犧牲一下民眾健康也無所謂。
這類“不科學的發展觀”已不值一駁。眼下,對于合法污染問題,遠不是“發展提速,行標滯后”問題,而是行業標準沒有以人為本的問題——即使在發展之初,排放標準也不該定得那么寬松。這樣,在企業發展迅猛時就不會發生這么多鉛中毒事件了。如果排污標準不修改,制度不為消除合法污染現象“埋單”,鉛中毒問題的發展一定會快過經濟發展。(椿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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