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1日電 中國官方媒體今日發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規定,如有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等情形,可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文件第四條中具體規定,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四條同時也指出,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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