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1日電 中國官方媒體今日發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規定,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
文件中第十六條中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文件同時寫到,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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