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災減災機制建立
4月1日起施行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多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防災減災機制,進一步規范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在氣象災害防御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加強領導,組織建立聯防制度。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演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政府實施的災害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將農業主產區、森林、草原、漁場等區域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條例要求加強監測能力建設、整合氣象監測信息資源,規范預報、預警行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此外還要求加強災害信息傳播。
保險業高管任職資格新規提高從業經驗要求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了修訂后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新規定將保險公司高管任職管理規范為核準制,提高了對高管人員專業從業經驗的要求。
新規定明確,保險公司監事需要進行任職資格核準;在核準的保險公司專業負責人中增加了審計責任人;將高管管理的審批制和報告制統一為核準制,將原來對支公司和營業部經理實行的報告制改為核準制。
新規定強化了高管任職資格條件中的合規性要求,提高了針對性和操作性,主要體現在提高了部分職位對經濟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增加了對保險機構總經理的經驗要求,保險公司總經理從事經濟或金融工作的年限從5年、8年分別提高到8年、10年;為了吸引人才,規定還放寬了學歷和工作年限的條件;此外,規定補充完善了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的各種情形。
新財險條款保費管理辦法:嚴管“報行不一”
為遏制保險機構擅自變更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現象,杜絕“報行不一”,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修訂后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費管理辦法》,要求財產險產品的費率和條款須由總公司向保監會報批備案,并明確了將產品管理尺度與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相銜接。
辦法明確了不得擅自改變保險條款或保險費率的內容,并規定了相應的罰則。此外還對區域性產品監管方式進行了修改,明確了此類產品必須由總公司直接向保監會進行備案,以便防止保險機構在區域性產品中通過擴展條款、特別約定、隨意調節費率等方式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由保監會統一受理產品審批備案,能集中力量對產品的合法性、規范性及費率精算等進行審核。對于共同保險業務產品,管理辦法規定其他保險公司應直接使用由首席承包人向保監會報批報備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記者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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