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對原鄖西縣財政局干部兼任鄖西縣城鎮建設指揮部會計姚朝陽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犯貪污罪免于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法庭查明,姚朝陽2001年-2009年借調至鄖西縣城鎮建設指揮部任會計,并先后兼任一級路建設指揮部會計、濱河東路建設指揮部會計、廉租房建設指揮部會計。2007-2009年,分兩次貪污公款利息6891.66元;先后9次單獨或合伙挪用公款共計992萬元,分別用于其個人競拍本縣商業局招待所和三化廠地產活動、競拍本縣法院舊辦公樓活動、競拍本縣城關鎮東方村一塊土地活動,供個體建筑商朱某承建鄖西縣金星幼兒園工程資金周轉、借給徐某個人在投標本縣國土局土地整理建設工程競標交保證金、借給某項目承包人金某工程資金周轉、借給某賓館工程建設承包商雷某資金周轉、借給李某與他人合伙競拍廉租房建設工程交付保證金、再次借給徐某參加本縣國土局基本農田改造項目競標交付保證金。對公訴機關指控姚朝陽受賄3萬元,因證據不充分不予認定。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朝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置于個人只配之下,且數額巨大,進行營利活動;還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入不上帳侵吞公款,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因其案發前挪用公款已全部歸還,并積極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貪污不滿1萬元,并積極退贓,對其犯貪污罪可免于處罰。
姚朝陽不服一審判決,表示上訴。 明廷建 桂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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