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是如何把握和規定的?
答:鑒于選人用人中的違規失責問題危害更大、影響更壞,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堅持了從嚴的原則。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影響期。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問:《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規定這12種報告事項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其中有些是容易產生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問題,有些是容易讓干部群眾對用人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的問題。12種報告事項分為兩類: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的事項,包括越級提拔干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等5種情況;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事項,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干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況。通過實施報告制度,實行事前把關,以有效地強化對選人用人行為的監督,防范用人上違規現象發生。
問:對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情況,發現之后將如何處理?
答:按照規定報告有關事項,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一條重要紀律。對應當事先報告而未報告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事項,《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任追究辦法》將此列為責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確對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將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問:《“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為什么要設計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干部選得行不行,要讓群眾評一評。”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逐人進行評議,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評議的延伸,以具體到人求深入。將兩項評議結果進行對照、綜合分析,有利于客觀評價一個地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發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問: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否也要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也就是說,凡是有干部任免權的地區和單位黨委(黨組),都將普遍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
問:按照規定普遍開展“一報告兩評議”后,各地區、各單位每年都將形成一個評議結果,對這些評議結果將如何運用?
答:用好民主評議結果是“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環節。每年“一報告兩評議”工作結束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將及時向各地區、各單位反饋民主評議結果,并將民主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各地區、各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據。按照規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要按照《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問:實施《離任檢查辦法》,如果離任檢查的民主評議結果較差,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會受到什么樣的影響?
答:對此,《離任檢查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離任檢查民主評議中,干部群眾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對其任職地區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經組織考核認定,要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資格。
問:離任檢查發現嚴重違規用人問題如何處理?
答:按照《離任檢查辦法》規定,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問:如何保證四項監督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
答:抓落實的有效方法就是要抓具體、使狠勁,咬住不放、一抓到底。中央組織部針對每一項制度的要點和特點,分別研究提出了抓好貫徹實施的若干具體措施。比如,為抓好《責任追究辦法》的貫徹實施,將推動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盡快開通網上舉報,健全完善全國組織系統信訪舉報、“12380”電話舉報和網上舉報“三位一體”的舉報網絡;認真執行立項督查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舉報查核工作責任制,做到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必查,實名舉報必查,查實一起、處理一起、追究一起;督促各地區、各單位制定和實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辦法,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同時要求各地區、各單位定期將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特別是對“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情況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落實制度不到位的,將及時進行糾正和問責。要以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力度,確保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標。(記者 譚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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