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原副縣長高小明受賄241萬元,日前被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高小明在擔任神木縣委常委、副縣長期間,先后13次收受13家企業、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總額達241萬元,并利用其主管交通、國土等部門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高小明受賄241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鑒于其能悔過、認罪并積極退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高小明受賄所得全部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一審宣判后,高小明表示服判、不上訴。(記者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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