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嘉興4月15日電 (記者 李飛云 通訊員 郭百順)“2萬元,5萬元……成交。”日前,浙江海寧法院在審理一起大標的離婚案件中,法官將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采用競價方式進行了分割,成功了斷糾紛。
小云和小麗(均為化名)結婚二十多年,憑著過人的智慧和辛勤的勞動,夫妻兩人先后在市區購買的土地上建起了廠房,還購買了多處商業用房和住宅用房,財富迅速積累到2000多萬元。慢慢地,小麗逐漸感覺到丈夫也出現了一些變化,他開始夜不歸宿。
2009年,小云向小麗坦白,他在外面已有新歡,并提出和小麗離婚。多次勸說無效后,小麗平靜下來和丈夫協商離婚事宜,但終因對巨額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而未果。
2010年3月,小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小麗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進行調解,案件的焦點依然是財產分割問題。由于雙方對財產的價值和分配存在較大的爭議,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直到此案開庭,雙方仍對財產分割方案僵持不下。
法官也很感頭疼,如果根據法律判決,勢必造成一方的不滿,只有耐心地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夠找一個雙方都滿意的方式。法官注意到,雙方的糾紛集中于財產價值的認定問題,如果無法對財產的價值達成協議,勢必要對所有財產進行評估,這樣不僅無謂地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增加了當事人訟累,而且無助于糾紛的解決。
在考慮到案情及現行法律等諸多因素后,當庭競價的全新方式逐漸在法官心里形成。在向雙方當事人征求意見時,大家欣然同意了這種方式。為此,法院立即起草競價方式,約定由出價高者取得財產所有權,再按其出價認定財產價值進行分割。雙方當事人簽字表示認可。
經過幾輪競價和法官的調解,雙方終于就價值2000多萬元的實物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財產由出價高的小云獲得,小麗按份額獲現金補償。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財產的分割方式分協議分割、判決分割,而判決分割則有實物分割、作價補償、變價分配三種方式。
法官稱,在判決分割的三種方式中,變價分配是將實物財產賣出去,若其中一方不同意,就不好操作;對于作價補償方式,盡管有補償,但會出現金錢比例和實物比例不對等的問題。如果單獨采用任何一種方式,都會產生矛盾。而競價方式是在尊重當事人處分權利的一種創新,這是一種新的嘗試,其好處在于充分體現分割的公平,同時在分割中化解矛盾。(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