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中午,一名交警在武漢晴川橋漢口友誼南路下橋樓上偷拍交通違法行為被發現后辯解說:“躲著執法也是執法,屋內拍攝是因為外面太陽曬人。”(據4月18日《楚天都市報》)
有些常識的都知道,如果交警站在路口明拍,相信他的“收獲”甚微,甚至還不能達到“取證留存”的目的,但這不正是達到了警示與制止違章的作用嗎?這樣做當然不可能完全阻止司機的違章行為,但至少可以給予交警方面以啟示——增加路上執法力量可以更好地糾正違章。而且,采用躲在角落或樹叢后面偷拍的行為,有悖于行政執法依法公開的原則,取得的證據不該作為處罰的依據。
之所以出現舍近求遠式的偷拍取證,根本的問題在于“罰款經濟”的驅動。雖不知該偷拍交警身上被下達了多少罰款指標,但他偷拍收獲越大,越能為他所在的警隊創造效益,這應該是個不爭的事實。
一旦交警成了“罰款收割機”,那不管什么“白貓”和“黑貓”,逮到“老鼠”就行。如果總是在陽光下取證,當然是“費力不討好”,司機們個個知道你在公開執法,他們還不知有多乖,別說振興“罰款經濟”,恐怕連完成基本罰款指標從中“提成”也成問題啊!
可見,怕曬太陽的執法取證,恰恰是涉事警方見不得陽光的知法犯法的行為。明知偷拍不合法,但為了完成任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令人惶恐不安的是,類似“釣魚式執法”,并不因為群眾意見大和違背法理而“底氣不足”,所謂偷拍原因為“怕曬太陽”,就是振振有詞的狡辯。
執法怕曬太陽,問題的關鍵在于警方經濟利益驅動執法經濟,必然會帶來此類“副產品”。欲讓他們拋棄這種“產業”,除了寄望于警界內部加大整肅外,是否該讓其每年的收支賬也來一個“曬太陽”呢?周稀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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