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黎川縣紀委日前出臺《新任科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辦法(試行)》,規(guī)定全縣新任科級領導干部必須如實申報個人財產,并在縣城廣場向社會公示了新任的19名科級干部財產收入情況。(5月5日《人民日報》)
早在1987年11月17日,在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工委主任的王漢斌同志,在對《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作出說明時,就曾指出:“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建立申報財產制度問題,需在其他有關法律中研究解決!钡钊诉z憾的是,這種認識和已經被提及的立法關注此后卻幾乎是沒了“下文”。
從2009年起,國內有許多地方對財產申報制度開始試點,而且一度出現“井噴”之勢。從媒體報道看,至少有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瀏陽以及重慶等地先后開展了這項試點工作。
然而,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對這些地區(qū)的試點并不看好。韓德云已連續(xù)四年向全國人大提交《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財產申報法的建議》,他接受記者采訪時直言不諱地聲稱,任何地市級別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早晚都會失敗,只是時間問題而已”。因為在他看來,各地的官員財產申報試點確實是一種進步,但都存在“嚴重的缺陷”。如今,江西黎川的財產申報盡管范圍比較全面、對于“未申報、拒不申報”也規(guī)定了比較嚴肅的責任追究措施,但這種只拿新任領導干部“開刀”的“選擇性”財產申報,其效果必然令人難以樂觀。
官員“財產申報”可以說是最經濟、最有效的“終極反腐”手段,成熟的國外財產申報制度早已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進經驗。這個最經濟、最有效的反腐制度如果“刪繁就簡”,則形神盡失。完備的財產申報制度的要義在于,在特定的財產申報管理部門和社會大眾面前,國家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財產收入狀況應該是透明、無任何隱私可言。新任領導財產申報固然有其積極意義,而在職的、掌權多年的領導干部更需要“公開家底”。領導干部在任期內、任滿、調任時都要向社會公示財產的變化情況,才能接受選民和廣大群眾的監(jiān)督,而不是只捏“新官”這個“軟柿子”。
我們不禁要問,那些有權要求“新任科級干部限時曬出家底”的官員們,為何自己偏偏不能帶頭“曬出家底”呢?這樣一來,他們跟“好夫似龍而非龍者也”的“葉公”又有什么不同? 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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