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通5月6日電 (丁薇)5月6日上午,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南通市新開鎮原鎮長助理兼建設辦公室副主任張小忠受賄、行賄一案進行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小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張小忠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四十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張小忠曾先后擔任南通市新開鎮建設辦公室建設助理、副主任、南通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新開國土資源所所長,參與南通市開發區相關拆遷地塊項目工作。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間,張小忠利用參與拆遷的職務之便,在南通市開發區通盛大道道路工程拆遷項目、能達商務區拆遷項目、開發區春天花苑、奧斯福等項目拆遷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黃某、陳某、邱某等九人賄賂款合計人民幣47萬元,為他們謀取利益。
2009年1月,南通市新開鎮原鎮長助理被提拔為副鎮長,空出了鎮長助理的職位。張小忠為了能擔任鎮長助理,于同年3月向南通市開發區某廠廠長陳某、南通開發區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的陳某某、南通某電子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等人索要錢款共32萬元,后張小忠將其中的20萬元送給了原新開鎮黨委書記陸新兵(因犯受賄罪被判刑)。同年4月17日張小忠如愿擔任南通市新開鎮鎮長助理。
法院認為,張小忠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收受他人賄賂,并為自己不法行為向他人索要錢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張小忠為擔任鎮長助理行賄行為,構成行賄罪。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國家機關聲譽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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