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3日電 山西省襄汾縣“9·8”特大潰壩事故責任人之一韓春喜受賄一案13日上午在北京房山區法院宣判:時任山西省襄汾縣公安局局長韓春喜因受賄4萬元,被以受賄罪判刑5年。原襄汾縣塔礦派出所籌備組負責人程香民被判3年。
檢察機關指控,韓春喜于2002年9月出任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公安局局長。其分別于2006年11月、2007年春節前兩次收受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大股東張佩亮人民幣4萬元的賄賂。
2008年1月11日,塔礦派出所籌備組對新塔礦礦區進行執法檢查時,新塔礦業有限公司職工暴力抗法,韓春喜指示籌備組負責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檢查了。
2008年9月8日7時58分,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發生潰壩事故,共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619.2萬元人民幣。
經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非法開采造成489276.07噸礦產資源被破壞,總價值100713334.21元。并最終釀成了新塔礦尾礦庫潰壩事故的發生。
2010年02月01日,房山法院公開審理潰壩事故韓春喜受賄一案,檢察機關對韓春喜的主動交代受賄情節及認罪態度較好表示肯定,建議法庭酌情減輕對韓春喜的處罰。鑒于案情復雜,法院于今日對此案進行了宣判。
房山法院認為,韓春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房山法院同時判決程香民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二人當庭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完)
參與互動(0) | 【編輯:張哉麟】 |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