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弋陽縣城管大隊在城區(qū)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劃出100多個攤位,組織占道經(jīng)營的攤販競價拍租,價高者得,得者發(fā)證算合法經(jīng)營。最終,城管部門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的名義,收取了69家攤點的近14萬元競價拍租資金。(5月13日《人民日報》)
城區(qū)的人行道也能拍賣?無論是論世情法理,還是講為政之道,這種行為都是說不通的。我認為,此舉至少涉嫌三宗“罪”:
一、違法。根據(jù)《拍賣法》的規(guī)定,拍賣人只能是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yè)法人,拍賣活動也必須由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拍賣師來主持。而弋陽縣拍賣人行道的經(jīng)營權是由城管局自行操作的,其行為的實質(zhì)是非法拍賣。從其行為特征來看,允許攤販在人行道上擺攤設點具有行政許可的性質(zhì),而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侵權。城區(qū)道路是毫無爭議的公共資源,人行道是為公眾出行而修建的。公共品是非賣品,當然不能被出售。城管局只有人行道的管理權,而沒有處置權。拍賣人行道,侵害了公眾對公共道路的所有權和出行權。而且,人行道的經(jīng)營管理還涉及到規(guī)劃、環(huán)保、工商、城管等多個部門,并不是城管一家的事兒。再者,允許攤販在人行道上經(jīng)營也會影響路邊合法商家的正常經(jīng)營——弋陽的一些商戶租了門面房還要競拍門前的人行道,豈不荒唐?
三、牟利。政府是服務性的組織,而不是營利性的機構。而弋陽縣城管局不僅做起了生意,而且通過拍賣的方式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這簡直就是把政府公司化了。舒副局長稱“拍租來的近14萬元全進了財政”,這也許是真的,但這只是例行程序而已——預算外收入實行的是“收支兩條線”管理,罰沒等收入交給財政后一般都是要返還的。
如此離譜的行為,弋陽縣城管局為什么做得理直氣壯呢?他們的理由是“為了照顧弱勢群體”。把人行道拍賣了,攤販有了飯碗,城管也少了麻煩,這不是兩全其美嗎?可是,照顧弱勢群體也不能以違法行政、侵害他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為代價,更不能把執(zhí)法作為牟利的手段。更何況,在“價高者得”的原則下,弱勢人群真的“被照顧”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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