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2時許,“文強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部分結束。在歷時約12個小時的法庭辯論中,文強被一審判處死刑是否量刑過重成為最大的爭辯焦點。
今天的法庭辯論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上訴意見及辯護意見合計用時約8.5個小時,其中,文強進行了約100分鐘的自我辯護。檢方發表出庭意見用時約3個小時。文強強奸罪部分的審理因涉及個人隱私,將于5月15日不公開審理,因此文強今天沒有發表外界極為關注的最后陳述。
辯方:文強罪不至死,應反對打擊受賄擴大化
文強的辯護律師楊礦生認為,文強有諸多從輕情節,一審量刑過重,“他罪不至死”。
楊礦生認為,文強的受賄金額與其他因受賄判處死刑的案例相比,數量較低;文強為他人牟利的比例小,多數受賄未為他人牟利;文強為他人牟利,都是正常利益,合乎規定,提供幫助都符合條件;對不合要求的請托都予以明確拒絕;受賄中,大部分與其職務無關;受賄未造成其他的嚴重后果,沒有因為受賄造成物質財產損失;所收錢財全部收回;文強還主動交待了大部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材料,在“雙規”期間,主動交待了受賄600多萬元,占受賄總額的 50%左右。
楊礦生表示,文強給重慶市公安隊伍建設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未達到造成“極大損害”的程度:文強收下屬的錢財總額為200余萬元,在受賄總額中的比例較小,且公安局黨委提拔了幾百人,而文強幫忙的人較少;文強提拔調整的人都是按正規程序辦理的,他沒主動向其他黨委成員和政治部打招呼。
文強的另一位辯護律師宣東表示,本案一審存在不妥之處,在文字內容上有不夠準確的地方;同一個請托事項,在不同的受賄事實中都有表述。
他說,對受賄罪的定罪要準確,“應該反對打擊受賄擴大化”。
宣東認為,受賄分索取性和收取性,收取性如果沒有具體的請托事項,不能認定為受賄。而且該請托事項應該是現實的,不應該是將來可能發生的。
他說,比如,商人曾維才上世紀90年代就和文強熟識,送了7次錢,只有一個請托事項,應該具體分析,這1個請托事項是不是7次送錢共同的請托事項。
宣東分析文強的案件認為,其受賄分三種類型,一是人事干部問題,共20件,但都經過了政治部及局黨委的研究,符合正當程序;二是過問案件,但文強作為常務副局長,過問案件僅3起;三是關照相關單位,他要求公安部門加大經辦力度,并沒有大錯,公安部門出面協調房地產公司的工程電價,實際危害并不大,“根據目前的證據,看不出文強的行為,對公安隊伍建設產生了極大的危害。”宣東說。
宣東還希望,法庭對文強主動交待犯罪事實的情節給予相當的重視。
控方:文強的從輕情節不足以減輕刑罰
針對文強的量刑問題,公訴人表示,文強雖然有主動交待情節,但與其犯罪嚴重程度相比,不足以減輕刑罰。
他說,文強的犯罪行為符合死刑適用情節。自1996年至2009年的13年間,文強受賄140余次,涉及25個單位和個人,合計 1211萬元,在最瘋狂的2004年,受賄達390萬,“日進萬金”。文強收錢不論對象,下屬和犯罪分子的錢都收;不管金額,從1000元人民幣到25萬元美元,一律笑納;不管地點,辦公室和公眾場所都收。
公訴人認為,文強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損害了執法者的形象,破壞了執法公信力,辜負了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期待。
他舉例說,王天倫團伙強買強賣,壟斷市場,46人聯名向公安局舉報,文強收受賄賂后,阻撓正常的辦案程序,淪為罪惡的保護傘,致使被抓獲的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后仍然被取保候審。
他透露,“黑幫頭目”王小軍也曾供述說,因為文強,自己對公安的印象很不好,“出了事可以花錢擺平”。
公訴人指出,文強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他公然結交岳寧等人,進行權錢交易,甚至接受性服務,由人民衛士淪為犯罪分子的保護傘。
他說,文強嚴重破壞公安隊伍建設,收受多名下屬的錢財,破壞了選拔的公正性,重慶市公安局禁毒總隊原副總隊長羅力曾供述,自己曾聽說和文強關系好的、送了錢的就可以得到提拔,提拔不是靠“德能勤績”,而是看是否向文強送錢。
此外,文強長期在政法部門擔任要職,卻在13年里執法犯法,大肆斂財,為犯罪行為保駕護航,生活腐化到了極致。
參與互動(0) | 【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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