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趙作海案”再起波瀾,當趙作海三天前獲賠65萬元,人們以為這一冤假錯案終于落幕時,出人意料的是,趙作海日前又殺出“回馬槍”:再次索賠65萬元精神賠償。(5月16日《廣州日報》)
趙作海已經與商丘市中院簽訂了協議書,為何突然又對賠償表示不滿了?
事實上,趙作海女兒幾天前就透露,父親準備提出國家賠償100萬元。然而到手的賠償金只有65萬元,顯然與趙作海所想有很大差距。但趙作海為何簽訂了協議“滿意”賠償呢?我以為,應從四個方面來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要認識到趙作海還不具備法律常識。如果趙作海知道精神賠償的話,我相信他不會輕易在賠償協議上簽字。可悲的還在于,趙作海在賠償問題上缺少法律援助——有法律援助就可能是另一種結果。
其次,給予賠償的機構有故意繞開精神賠償之嫌。盡管精神賠償首次寫進《國家賠償法》,該法案12月1日起才正式實施,但精神賠償在我國其實早有判例。
再者,趙作海在半夜兩點簽賠償協議疑點重重。這么重要的協議為何要在半夜簽訂呢?究竟是利用了趙作海的迷迷瞪瞪,還是趙作海迫于某種壓力無奈而簽字?
另外,賠償趙作海多少錢或許是“上級安排”。趙作海曾稱,“自己并不在乎賠多少錢,賠償問題完全聽從上級的安排。”這似乎是一種暗示——賠償問題只能由上級安排。但估計趙作海后來醒悟了,或是有人指點迷津。
顯而易見,趙作海冤案的賠償問題中,他拿走的是國家賠償金,現在索要精神賠償合情合理。 (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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