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佘祥林案后,趙作海案又成為刑訊逼供的典型例子。根據《國家賠償法》,商丘市政府將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65萬元。
在惡性案件發生后,來自社會上尤其是被害人親友的壓力,都要求公安機關迅速偵查案件,對罪犯做出懲罰,以消除社會上的恐懼心理。而這些壓力都轉化為公安機關在偵查中使用刑訊逼供的動力,沒有沉默權的嫌疑人,大部分都會招供,趙作海和佘祥林就是這種情況。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自行辯護的權利,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拒絕回答等權利,但這些權利在“趕時間”而刑訊逼供的公安機關面前,都是不堪一擊的。而對刑訊逼供的最有效反抗方式,就是讓嫌疑人擁有沉默權。
根據美國的米蘭達條款:“您有權保持沉默,但您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如果佘祥林和趙作海擁有沉默權,在對待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時,有明確的權利和法律條文來保護他們,就不至于出現“實在受不了,他們讓說什么就說什么”的局面。正因為他們沒有沉默權,公安機關才會以“無權沉默”來強逼嫌疑人,從而得以刑訊逼供。
在刑法中,也有明文規定:辦案機關不得刑訊逼供。但對于必須回答的犯罪嫌疑人,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指導下,辦案機關的問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多樣化的手段也讓刑訊逼供邊界變得模糊,犯罪嫌疑人的話也不是出于自愿。去年,成都男子爬樹偷窺女鄰居,被判強奸罪,只因為他老實地說“我確實想強奸她”。他的錯誤在于說出真實想法,但這個錯誤的出現也在于他沒有沉默權。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前擁有基本的人權,不是真正的罪犯。犯罪嫌疑人面對強勢的辦案機關則處于弱勢地位,對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的保護,也是人權社會必須執行的。沉默權在我國法律上的空白,刑訊逼供才成為可能。
佘祥林案后,我們錯過了改革的機會,現在又一場悲劇出現,期望借此悲劇讓刑訊逼供成為歷史。實話說,案件的初判無法做到百分之百的公正。期望當另一個趙作海出現時,他能大聲地說:我有權保持沉默。(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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