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修訂的《工資條例》將在年內出臺,全社會呼喚已久的工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等條款將被納入其中。但由于制度缺陷和其他問題,工資集體協商遇到了不少困難和阻力,使得實施的覆蓋面依然偏窄。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個好東西。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統計,在開展工資協商的企業中,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沒有集體協商企業員工高10%-15%。但老板們不會這么認為,員工的工資老板說了算,哪有“協商”的余地,更沒有“共決”的可能。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在今年3月的全國兩會上表示,全國共有1300萬家企業,其中超過1000萬家的中小企業還沒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呈原子化、碎片化狀態的員工逐個向老板要求漲工資無異于天方夜譚,他們唯有依賴工會。因為工會的職責就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工資恰恰是職工最重要的利益。但是就目前形勢來看,工會與資方進行工資協商時往往“底氣不足”,腰桿挺不起來,原因主要是法律短板和現實尷尬。
先說宏觀層面的法律短板———1992年頒布的新《工會法》規定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單位簽訂集體合同,1994年的《勞動法》也進一步對集體合同制度作出了規定。但是時至今日,我國仍然沒有關于集體合同的專項立法。2008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雖有突破,但對于不簽訂集體合同、不進行集體協商等問題并沒有規定罰則。
再說微觀層面的現實尷尬———工會在勞動關系中不獨立于資方,而工會主席在經濟上不獨立于雇主。俗話說“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工會主席拿著雇主的工資,反過來要求老板“放血”,難免會被指責為“忘恩負義”、“吃里扒外”。而且,工資協商的結果若是工資漲多了,老板嫌;要是工資漲少了,職工罵,兩頭不是人,工會工作人員的道德情感壓力可想而知。
要想解決這種尷尬,唯有讓工會“獨立”,不再靠企業養活,才能不再仰人鼻息,才能挺直腰桿。資本強、勞工弱的基本態勢可以靠法律的完善來平衡,以使勞資雙方獲得平等的對話基礎,而工會“獨立”則可以走工會“職業化”的路子。媒體上說,全國總工會正在探索“職業化工會工作者”的路子,目前,全國由上級工會支付工資、“嵌入”企業進行維權的職業化工會工作者,已經有1.4萬名,而且全國總工會還計劃投入近2000萬元推動各地試點、建立100萬元的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等等,令人期待。(釋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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