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國美集團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涉罪案于5月18日一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
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現對于黃光裕單位行賄罪的指控與判決,與此前坊間的傳聞不大一樣。根據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間接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原總隊長)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余元。在這份指控中,此前坊間一直傳聞,與黃光裕案有涉的鄭少東、陳紹基、王華元、黃松有等一干高官,并未列入黃光裕行賄的“黑名單”中。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筆者不是此案的法官,不能回答這個問題,但以筆者對我國當前行賄受賄問題的了解,卻知道隨著我國打擊腐敗力度的不斷增加,行賄受賄也在變得日趨隱蔽和復雜,以至司法在認定上的難度也不斷增加。
近年來,在高漲的反腐敗聲浪中,受賄者與行賄人之間的交易已經開始從公開、半公開,漸漸轉入了“地下”。尤其是國家公職人員,開始越來越注意自己的“形象”,追求所謂“體面性”,出現了收財不托事、托事不收財的“財”、“事”分離現象。這使司法機關在對涉嫌行賄受賄罪案的認定上,時常陷于與法不符的困境。因為,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除非積極索要財物的情形外,一個官員的行為如果要構成受賄犯罪,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且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而在生活實踐中,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受賄者也更加注重尋找“安全通道”,以增大賄賂交易的安全性。于是,減少甚至避免受賄者與行賄人的直接接觸,間接地進行財物及其他非法利益的交易,已經成為當前不少“聰明人”的一種較為“理性”的選擇。
有需求,必然就有供給,這或許也是一種“市場規律”。據筆者的調研,早在多年之前,在受賄者與行賄人之間,就已經出現了一群專司聯絡、議價、送貨之職的“中間人”,而且,隨著國家打擊力度的增強,這個人群的數量還在增加。這些人常以受賄者的密友自居,是受賄者十分信賴的朋友。受賄者對他們放心,而行賄人也認為他們可靠。他們的“成人之美”,不僅可以獲得道義上的某些自慰,常常還能取得各方甚至是各種利益上的回報。
我們從對一些國家公職人員犯罪個案的分析中發現,在懲治賄賂犯罪的刑事政策執行中,重刑的威懾力現在呈現出式微的態勢,腐敗官員關心的已不再是拘捕法辦之后的后果輕重問題。比如他們一開始其實不會去關心觸犯法律之后有期徒刑能判多少年,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還是無期徒刑等,而是關心著一經實施了行為,會不會被馬上發現,或者被人告發之后,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能不能及時作出證據充足、犯罪成立的認定。而每當他們意識到通過上述“財”、“事”分離等各種“變通”手法可以困擾司法認定,通過“可靠”的中間人的一問三不知能夠達到認定賄賂罪行證據不足的效果時,他們利用職權進行賄賂交易的內心沖動其實并不會減弱甚至會更為堅定。
黃光裕案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是不是也面臨著很多司法認定上的難題,筆者不知,但以黃光裕本人以及此案牽扯到的那些高官來看,他們決不會犯一些低級的錯誤。
因此,正在全國范圍內展開的新一輪打擊嚴重行賄犯罪活動,不能看做是我們遏制官員貪腐犯罪的主渠道。在此番行動中,司法機關依然應當實行分化瓦解的工作策略,逐步建立起行賄“污點證人”的制度,使受賄官員時常心存行賄人可能背信檢舉的擔憂,增強其心理負擔和環境壓力,消除僥幸心理,進而達到使他們不敢、不能和最終不想為之的成效。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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