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上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文強案二審公開宣判,依法駁回文強、周曉亞、黃代強、趙利明、陳濤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文強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中新社發 許康平 攝
5月21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該院對重慶市原司法局局長文強涉黑案進行二審宣判。二審宣判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圖為數十名市民在法院外放起鞭炮慶祝。 中新社發 銀雪 攝
西南政法大學文強涉黑案件課題組組長、法學院副教授劉湘廉表示,文強的死刑判決不存在“量刑偏重”的問題。
他說,根據我國法律的立法精神,受賄數額是決定刑罰輕重的一個重要量刑情節,但并非唯一量刑情節。在對受賄犯罪分子量刑時,不僅要依據其犯罪數額,而且還要根據其受賄情節、受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綜合因素全面考量。
他說,文強作為司法系統的高級官員,大量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尤其是在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送的財物后,不但不履行法定職責,反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比如,在明知王天倫犯罪組織因“涉黑”、其骨干成員犯下命案,已被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接受王天倫的請托,阻撓對王天倫組織成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辦,致使已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達兩年多,造成嚴重后果。“這些行為的后果是嚴重的,直接毀滅司法的公信力,嚴重破壞執法機關的正面形象。”
他說,文強被判處極刑,在維護老百姓對司法的信任,維護政府公職人員的形象方面,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老百姓在宣判后放鞭炮等行為,是人們正常的情緒宣泄,也反映出人們呼喚正常法律秩序回歸的迫切愿望。
他說,文強到了后期,已經人格分裂成“雙面人”甚至“多面人”,一方面講廉潔,一方面接受賄賂;一方面從警,一方面“庇黑”。分析文強的墮落軌跡,一方面是文強的個人原因,一方面是社會和制度的原因。
他說,文強案是值得深入解剖的標本性判例。文強的人生起伏,值得手中握有公權力者警醒,“一定要異常謹慎地面對自己手中的權力,絕對不能濫用,否則,最終將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他說,對權力運行的約束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
從個人角度看,必須想辦法克服人性的弱點,管住自己的欲望。否則,不管你以前有多么突出的成績,只要觸犯法律,用手中的權力腐敗,遲早會被繩之以法。
從制度角度看,我國的權力監督還存在不少問題,有很多監督制度沒有充分發揮作用,一些監管手段不夠有力,老百姓、媒體的社會監督不夠有效。
他曾親眼目睹重慶市公安局前副局長彭長健在講臺上大談品行問題,落馬后查明的事實顯示,彭長健在此前后,卻有著種種違法行為。“官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如何才能取得實效,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規避官員教育人在心不在、警示教育沒有觸及靈魂的問題,值得深入探討。”(記者 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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