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全國的黃光裕案5月18日被判有期徒刑14年,罰沒個人財產8億元,其中,所受刑罰最重的內幕交易罪獲刑9年,罰金6個億,成為內幕交易罪設罪以來獲刑最重、罰金最高的一起判例。即使如此,證券法專家表示,黃光裕案暴露出我國刑罰在打擊內幕交易等證券犯罪方面力度不夠,亟須對現行刑法進行修改,提升內幕交易罪的刑期和罰金上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余元。法院認為,黃光裕的上述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惡劣,數額特別巨大,以此判決黃有期徒刑9年,罰金6個億。
對此證券法專家、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鋒認為,法院對于黃光裕內幕交易罪的判決雖然是在接近法定刑內的上限而判,但就整體而言,我國對于內幕交易罪的刑法處罰畸輕,打擊力度嚴重不夠。
內幕交易罪的制定最早始于1997年新刑法的制定,后歷經《刑法修正案(一)》、《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現在規定的法定刑上限是十年有期徒刑。
“這顯然威力不夠”,郭鋒對記者說。比起獲取的驚人回報率,最高刑十年的判罰并不能有效阻止利用內幕交易操縱股市的趨利沖動,更何況,對于內幕交易的監管和取證又是那么的難。
清華大學證券法教授湯欣介紹,內幕信息的持有者通過內幕信息獲取非法利益,而其他人并沒有掌握內幕信息,因此,會在可預期的證券市場上受到損失。但從表象上看,損失卻是投資人選擇的結果,如果違法犯罪行為不被揭露,投資人很難得知是由于人為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并且,從實際來看,內幕交易往往導致證券市場出現一定動蕩。因此,它不僅侵害了一般投資者的利益,而且還危及整個證券市場的基礎。因此危害性非常巨大。在美國刑法中,內幕交易罪可被處以20年監禁。但是,按照美國以行為計罪的罪數理論,每一個犯罪事實將被處以一個刑期,數刑累加計算,因此,一旦被判處違反數罪時,刑期將相當可觀,最后的宣告刑可能遠遠超過20年。
據了解,在2009年轟動全世界的美國前任NASDAQ的董事局主席麥道夫證券欺詐案,最終被法院判處150年的監禁和1700億美元的罰款。即使如此,受害者依然感覺這是從輕發落了。他們認為麥道夫應該被當作盜賊和殺人犯審判,“因為他謀殺了人們對投資顧問和金融市場的信任”。
郭鋒認為,應該將內幕交易罪的罰金倍數制改為無限額罰金制。從破壞經濟秩序罪中可以看到,其他犯罪的危害性遠低于內幕交易罪,但都規定了無限額罰金制;從貪污賄賂犯罪中可以看到,多數法條都規定了沒收財產。此外還應對內幕交易罪設置無期徒刑,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震懾打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犯罪。
另據證券界知名維權律師宋一欣介紹,從1993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對內幕交易作出行政處罰的有22起,各地法院對內幕交易作出刑事制裁的有5起,黃光裕案是第6起。在過去的內幕交易案件中,涉案金額總體上不算很大,罰金也有限。同時,過去的案件多半社會影響有限,除羅高峰等人買賣杭蕭鋼構(600477,股吧)內幕交易案、董正青等人買賣延邊公路內幕交易案外,其他案件都不見經傳,不像黃光裕案市場震動明顯。另外,黃光裕案涉及內地香港兩個市場,將受到兩地司法機關的制裁,這也是其他案件所沒有的特征。因此,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具有典型性與標本意義,它的司法處理,將有助于推進資本市場的法制建設進程。(萬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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