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被誤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死在了公安局刑偵大隊。施暴的兩名警察被判刑訊逼供罪,卻免予刑事處罰,繼續供職于公安部門。檢察院抗訴后,此案發回一審法院再審,結果與原審相差無幾:兩名涉案警官一個被判緩刑,一個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顯然依照《刑法》的規定,兩名警察刑訊逼供致秦三仔死亡,不應再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刑,而應按《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并從重處罰。
《刑法》規定司法人員刑訊逼供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殺人罪論處,不可謂不嚴厲。但是,在一些人的眼里,刑訊逼供者也是為了工作、為了獲得口供,沒有主觀惡意。殊不知刑訊逼供從刑法理論上來說,是間接故意犯罪。
在我看來,輕判刑訊逼供者之惡,更甚至于刑訊逼供行為本身。因為后者針對的是個體,而前者有可能動搖公眾對法律的信仰,這是要竭力避免的。孫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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