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將以死刑案件為切入點,出臺《死刑案件審查、運用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9年8月10日消息,在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完善證據制度,預防刑事錯案”研討會上,與會的最高檢公訴廳官員透露,在中央嚴控死刑的大背景下,這一文件將首次規范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運用標準,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將不被采納。 中新社發 司海英 作
中新社北京5月31日電 中國五部門30日聯合發文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要求確保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中央政法機關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制定的兩個《規定》,對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不僅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細化了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還進一步嚴格規范了對各類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不僅強調了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還進一步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及訊問人員出庭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范。
據悉,中央政法機關將以適當方式對政法干警,特別是從事偵查破案、批捕起訴、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干警以及律師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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