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副局長劉偉因受賄134.6萬余元,已被市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劉偉受賄事實只有兩筆,其中一筆與郭京毅合作,并被郭京毅檢舉。
劉偉于1964年11月5日出生,江蘇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歷任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外資管理處副處長、注冊指導處處長,案發前升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副局長,行政級別為副局級。劉偉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擅長國際貿易法。
2008年10月28日,劉偉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09年6月23日,劉偉被報送市檢二分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復雜,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去年12月,劉偉被公訴至市二中院。
檢方指控稱,2000年至2002年間,劉偉利用擔任國家工商局企業注冊局外資管理處副處長、注冊指導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一家大型民營燃氣企業上市審批一事進行咨詢和指導,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勞力士手表一塊,價值5.2萬元,另收受人民幣5萬元。
此外,2002年間,劉偉還利用擔任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注冊指導處處長的職務便利,伙同郭京毅為首創公司設立外資公司一事提供幫助。事成之后,郭京毅和劉偉以5折價格,從首創公司下屬房地產公司開發的西三旗雪梨澳鄉小區各買了一套別墅,郭京毅獲利123萬余元,劉偉獲利124萬余元。當年,兩人受賄買房時選擇了比鄰而居,卻沒想到案發后牽連落馬,郭京毅到案后就舉報了劉偉。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劉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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