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在南京市檢察院召開的“舉報宣傳周”新聞發布會上,南京市檢察院預防處處長林志梅,公布了一份最新權威調研報告:南京2009年落馬的貪官中,每四個人里就有一個是搞拆遷的!
黑幕重重
●黑幕一 4個貪官里就有一個搞拆遷的
林志梅處長說,前不久,南京市檢察院組織力量,對2009年南京市拆遷領域職務犯罪情況進行了一次專門調研,結果顯示:
2009年,南京市檢察機關共查辦拆遷領域職務犯罪案件30件35人,占當年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25.2%(可不就是每4個貪官里就有一個搞拆遷的)。其中,拆遷人員受賄案件17件17人,貪污案件7件12人,瀆職案件5件5人,行賄案件1件1人,大、要案27件32人。
●黑幕二 地位不高權力不小
報告列出了長長的名單:2009年被查處的人員中,有城鎮建設的黨政領導,如鼓樓區江東新區建設管理委員會規劃處原處長、江東新區建設管理委員會征地拆遷服務中心原主任雷新堂;有主管拆遷的鄉鎮、街道領導,如建鄴區興隆街道原工委書記馬欣,秦淮區紅花街道原副主任方迎春;有農村、社區等基層組織負責人,如六合區橫梁鎮姚徐村原黨支部書記詹秋榮;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白下國土資源所原科員、公企組原組長韓桂珍,秦淮區房產局集體土地拆遷辦公室、居民動遷組原組長史玉明等。
調查人員發現此類案件的另一個特點是:拆遷領域“一線工作”人員涉案比較多。
調查數據顯示,立案查處的35人中,正科級(含相當)以下的拆遷一線工作人員有19人,占拆遷領域案件總人數的54.3%;農村、社區負責人有7人,占拆遷領域案件總人數的20%;鄉鎮、街道領導有7人,占拆遷領域案件總數的20%;與拆遷工作人員勾結而共同犯罪的無業人員有2人,占拆遷領域案件總數的5.7%。
報告以棲霞區土地儲備中心規劃科原科長李福東的案子為例,明確指出,“可見,拆遷一線工作人員地位不高,權力不小。”這位“原副科長”在被借調到區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工作期間,利用擔任拆遷項目小組評估員的職務之便,為被拆遷對象謀取私利,收受賄賂15.3萬元。
●黑幕三 一套拆遷房能拉下4個官兒
徐善偉是南京市白下區一名無業人員。為了使在嘉興公寓的拆遷中獲得“越多越好”的拆遷補償款,他向南京市國土資源局第一分局業務一科原科長韓興根行賄107萬元,向白下區楊莊二期拆遷項目部第三工企組原組長韓桂珍行賄21萬,向白下區房產管理局原副局長周必燦行賄20萬元,向白下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原副主任聶虎行賄20萬元。
報告引用這樁“窩串案”,來說明拆遷領域職務犯罪中的一個有趣現象:貪官們往往采取聯手作案。常常是查辦一個受賄人,帶出數個行賄人,通過一個行賄人,又帶出數個受賄人。
●黑幕四 “拆托”猖獗背后的利益鏈
“拆托”是近年來拆遷領域中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一般以拆遷戶“代表”或“代理人”的名義出現,在政府部門、拆遷單位和拆遷戶之間周旋,采用各種手段謀取不法利益。通過對拆遷單位“抬”,對拆遷戶“壓”,“拆托”從中獲取補償差價,獲利相當豐厚。
如“拆托”徐善偉,了解到金陵職業教育中心原十五中校區被確定為拆遷地塊后,即向該校原校長方靜行賄4.5萬元,以30萬元的低價取得了該地塊的承租權,并突擊搶蓋違章建筑1萬余平方米。隨后,徐又向包括白下區房產局原副局長楊三元在內的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41萬元,使上述1萬余平方米違章建筑作為合法建筑得到了近3000萬元的拆遷補償,扣除行賄和建筑成本,徐獲利達2000余萬元。
案例一 派出所民警與拆遷公司舞弊
為了謀取私利,身為派出所民警的殷作聯與拆遷公司勾結,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財產十余萬元。最終被開除公職,鋃鐺入獄。
殷作聯,男,原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區分局瑞金路派出所民警。
2004年2月,南京市白下區建設局為實施月牙湖公園四期環境整治工程,委托南京白下房地產拆遷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拆遷工作。李某、侯某代表南京白下房地產拆遷有限公司與被拆遷戶談判、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等工作。
2005年3月,殷作聯與李某、侯某勾結,在對友誼村6號實施拆遷補償工作期間,以南京白下房地產拆遷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戶籍被安置在該住所但并無實際住房面積的徐某簽訂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及一次性補償協議各一份,虛構了徐某在友誼村6號有建筑面積34平方米住房,應支付拆遷補償款97920元、支付一次性補償款8080元的事實,并安排徐某在協議上簽字。
2005年3月20日,殷作聯以徐某名義從銀行領取拆遷補償費用共計人民幣106000元,在給付徐某人民幣1000元后,殷作聯從中分得人民幣20000元,余款人民幣85000元由李某、侯某非法占有。
除此之外,殷作聯在擔任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大光路派出所民警期間,偽造吉某與徐某某(女)的結婚證,以夫妻投靠的名義,將吉某戶籍遷入本市白下區裘家灣。類似的事還有過兩三次。
法院審理認為,殷作聯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騙取國有財物人民幣106000元并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殷作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一審判決殷作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元;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5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元。判決后,殷作聯未上訴。
案例二 白下拆遷辦主任受賄110萬元
任職的十余年時間里,白下區房產局副局長兼任區拆遷辦主任周必燦先后撈取了110萬元。
1957年10月出生的周必燦,1996年11月起開始擔任南京白下區房產局副局長兼任區拆遷辦主任。
周必燦在擔任拆遷辦主任時,主要負責項目的掌控,總體計劃的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拆遷費用的掌握;作為房產局副局長分管拆遷時,主要負責拆遷業務層面的組織、計劃、管理、協調,現場的具體組織和實施,以及對外的相關協調及拆遷費用的掌控。
2004年,在南京某醫院一期的委托拆遷項目中,由周必燦所在的房產局和南京某房產開發公司合作拆遷。作為分管領導,周必燦主要從事協調、管理工作。大約在這年10月份,當工程接近尾聲時,開發公司經理宋某某奉上5萬元。
2004年6月,王府大街宮后山項目拆遷項目開始,由周必燦所在的房產局與南京某房產公司第二開發公司共同合作拆遷,房產局派周必燦負責該項目工程。當項目拆遷快完成時,二公司經理沈某某為感謝周幫助他聯系到該項目從中做了不少協調工作,送上32萬元。
2006年,在南京市政府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征地拆遷項目楊莊二期的工程中,徐某某在該地區的一個飯店要拆遷。于是,他找到周必燦打招呼,希望在拆遷價格和拆遷款的給付方面予以關照。2007年年初,徐某某順利拿到了楊莊二期工程中的拆遷補償款,并通過周必燦的一個熟人分4次將20萬給了周。
據查,1997年至2007年間,周必燦利用主管拆遷業務的職務便利,為一些單位及個人在承包工程、拆遷款給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這些單位和個人賄賂共計110萬元。讓人吃驚的是,周必燦收受賄賂的對象既有負責拆遷的單位,也有被拆遷人,甚至還有負責拆遷垃圾清理人,幾乎是“從上游到下游,一個都不少”。
2009年7月6日,一審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周必燦有期徒刑11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
深度透視
拆遷領域貪官多的四大原因
調查人員認為,拆遷領域產生職務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離不開一定的土壤和環境。他們分析概括出了四個主要原因:
●原因一 拆遷領域“潛規則”盛行
近年來,隨著拆遷政策制度的完善,“野蠻拆遷”、“無序拆遷”等現象在南京已經杜絕。但部分拆遷戶和拆遷工作人員利用國家政策大發“拆遷財”的情況不同程度存在,“老實人吃虧,先搬吃大虧”,“會鬧的占便宜,有關系的沾光”,“違建不建白不建,建了總歸有說法”,“不找人不補償,找了人多補償”,“送一點,收一點,補償多一點”等“潛規則”還很有市場。
●原因二 拆遷補償標準不統一
南京市至今仍在沿用十年前劃分的區位級別,而當年沒有商業價值的農村實際上早已成為繁華的商業區,對于這部分地塊的征地拆遷就存在一個法律和政策的盲點。執行現有相關文件,往往標準過低,造成征地拆遷阻力重重。為了保證拆遷進度,各區、街道、鄉鎮不得不出臺一些應對之策,但這些辦法往往缺乏連續的調整補償標準的程序規定,客觀上造成了同類拆遷項目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補償標準不一。
●原因三 拆遷操作不規范
突出表現在: 一是拆遷與管理部門職能不分。在實際運作中,拆遷辦與拆遷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拆遷人員是既當“教練員”,又當“運動員”,拆遷工作人員往往從拆遷調查、房屋丈量到拆遷安置補償“一竿子插到底”,拆管不分的現象催生了腐敗現象的發生。二是拆遷具體內容不透明。目前拆遷多數采取談一戶、簽一戶、走一戶、拆一戶的方式推進,為了“順利”拆遷,拆遷辦一般只是公開相關的拆遷政策規定,不公開被拆遷者的具體拆遷事項,包括被拆遷的產權人、戶籍人口、應拆除面積、附屬物、補償標準、補償金額等。三是拆遷補償手續不完備。
●原因四 拆遷人員管理弱化
拆遷協調小組、拆遷辦都是臨時機構,領導和工作人員大多是兼職、掛名的臨時抽調人員。加上拆遷機構任務重,拆遷人員分散,對他們管理形成“原單位管不著、臨時單位不愿管、相關單位不能管”的尷尬狀況,導致教育弱化、政治滑坡、紀律渙散、人心浮動。
手段曝光
“光怪陸離”的拆遷“弊案”
手段一:重復拆遷,騙取巨額補償。
如六合區經濟開發區龍池村原會計徐家金,以虛假列支的手段,將已由其經手向村民發放的代勞費的明細表重復入賬列支,騙取征地補償款人民幣61.4萬余元。
手段二:權錢交易,虛增拆遷補償。
如在立案查處的洪強、許發成、許有國、施正祥共同貪污案中,洪強、許發成利用配合建鄴區房產局完成奧體中心有關工程動遷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許有國、施正祥在寧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租地塊上突擊搭蓋4600余平方米違章建筑,騙取拆遷補償款達150萬元,后四人私分非法所得。
手段三:違反政策,篡改補償項目。
如查處的季業定、黃宏光、管永堅共同貪污案中,三人采用在拆遷戶的戶口中加入其他人員戶口,將無證面積價格計算成有證面積價格等方法,騙取并私分拆遷補償款83萬余元。
手段四:虛構項目,騙取拆遷補償。
如南京面粉廠辦公室原副主任楊洪敏,利用拆遷的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欺騙及出具虛假租賃材料等手段,騙取拆遷補償款、搬家獎勵、地上附屬物獎勵32.16萬元歸自己所有。
手段五:玩忽職守,國家拆遷補償款被騙。
如建鄴區房產局土地利用中心原科員牟湘寧在擔任某地塊拆遷的動遷組長期間,嚴重不負責任,對明顯有變造、涂改痕跡的土地使用、房屋產權等證明材料,未盡審核義務,隨意簽署有關補償協議,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達5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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