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法草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列出了幾種情形,規定人民調解員行為失當可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司法部部長吳愛英介紹說,草案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范。草案規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強迫調解的、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侮辱當事人的、收取財物或者取得其他利益的以及泄露當事人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同時,草案也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條件。草案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善于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此外,草案也規定,人民調解員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記者周英峰、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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