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就《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召開立法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法規草案起草部門稱立法本意沒有考慮“禁止人肉搜索”;專家表示地方性法規不宜對“人肉搜索”作出規定。
與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重點圍繞草案第三十九條進行了討論。該條規定:“采集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該條規定因被輿論普遍解讀為旨在禁止“人肉搜索”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浙江省政府法制辦、省經信委的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條款是規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和掌握公眾信息的公用事業單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為,以及禁止在網絡與信息系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等,而不是外界所解讀的對“人肉搜索”的規范。
一些專家則認為,實際生活中類似“人肉搜索”行為形式多樣,內容廣泛,涉及問題很復雜,如何通過立法加以規范,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研究。有的專家提出,“人肉搜索”涉及公民言論自由等權利以及公民隱私權和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保護等基本民事權利,屬于國家立法權限范圍,地方性法規不宜對其作出規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丁祖年說,該條款的表述是有缺陷的,本意沒有表達清楚到位,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易產生歧義,要進一步研究、修改完善。(記者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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