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6月23日向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報告了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報告首次披露了備受社會關注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通過審計調查18個省、16個市和36個縣本級,截至2009年年底這些地方的政府性債務余額高達2.79萬億元。
劉家義說: “從債務余額與當年可用財力的比率看,省、市本級和西部地區債務風險較為集中,有7個省、10個市和14個縣本級超過100%,最高的達364.77%。從償債資金來源看,2009年這些地區通過舉借新債償還債務本息2745.46億元,占其全部還本付息額的47.97%,財政資金償債能力不足。”負債與當年財政收入比例高達100%,甚至 364.77%,這要是對于一個企業來說,那可能就已經自行申請或者被法院宣布破產了。然而,這些地方政府寅吃卯糧,卻依然活得好好的。
如果如此之高的負債發生在美國地方政府,那么將會發生什么事情呢?政府破產。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因為議會很可能不通過政府的預算案,迫使政府不得不宣布破產。例如2006年美國新澤西州的州議會與州長之間未能在州政府財政預算期限內達成一致,州長宣布該州州政府破產。破產從2006年7月1日至8日。在此期間,州內公路建設項目被迫叫停;州立公園、海灘和名勝古跡被迫關閉,約4.5萬名政府雇員將處于“待業”狀態。而類似新澤西州這樣的地方政府宣布破產的事件,在美國發生了許多起。
當然,美國的地方政府“破產”不能簡單等同于企業破產,更不是政府法人資格消滅、政府停止工作運轉。而是指地方政府在無法償付到期債務時應當被視為破產,無力支付的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債務重組、改組或重新籌集資金等方式解決債務問題。當一個州或市尋求破產保護時,其財政管理可以置于法院監管之下,以確保充分的債務調整計劃的實施。與企業和個人的破產立法不同,地方政府的破產程序是不包括為償付債權人的債權而清算政府資產的內容。所以,這種政府破產并非清算政府資產,最終讓政府終止運轉,而是尋找更有效的讓政府擺脫財政危機的辦法。
這種讓地方政府“破產”的做法顯然有助于約束政府減少開支,盲目舉債和大興土木工程,遏制鋪張浪費。因為,政府要想使議會通過預算而不至于“破產”,或者在宣布“破產”后摘掉帽子,就必須通過減少開支等多種方法來平衡預算,以讓議會重新通過預算法案。比如,在2009年,美國加州政府面臨著破產威脅的時候,施瓦辛格宣布,裁減兩萬名政府雇員,以節省開支。
而我們的地方政府,從來都不會面臨著“破產”威脅的。這不僅從理論上講,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地方政府的財政信譽與中央政府的綁架在一起,地方政府不怕資不抵債,債權人也不怕它們資不抵債。而且,在實踐中,每年地方政府提交人大審議的預算法案,盡管許多項目語焉不詳,盡管地方政府已經負債累累,仍然為打造政績工程而不斷地舉債,人大卻總是如期且毫無懸念地通過政府的預算,地方政府沒有一點“破產”擔心之虞。不僅債臺高筑的地方政府不會“破產”,就是造成這種財務狀況惡化的地方政府官員,他們也沒有被“問責”之憂,只要舉債是號稱為公用,官員照樣提拔重用。只苦了地方的民眾,每年要為沉重的債務而納稅埋單。
倘若我們也有政府“破產”制度,倘若我們的人大也敢于發揮監督地方政府的作用,對于那些盲目舉債的地方政府也宣布它“破產”,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盡量節省開支,不得不放棄那些政績工程。那么,我們還有那么多地方政府會不顧自身的實際而盲目地大興土木工程、搞鋪張浪費進而債臺高筑嗎?“三公”消費(公款吃喝、公車消費、公款出國)還會如此猖狂嗎?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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